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南宁中支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01 颁布日期: 2012/01/01
颁布机构: 南宁中支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01
颁布日期: 2012/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信用评级工作体系,提高信用评级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宁中支”)负责组织实施广西辖内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专家评审是指由南宁中支组织有关专家,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信用评级作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信用报告的公正性、可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考核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推广评级报告的使用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授信部门负责人、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教授及其他与信用评级相关的专业人员兼任。南宁中支建立信用评级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信用评级或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教授职称;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审专家应在风险授信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职业纪录;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应维护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评级报告涉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由评级机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南宁中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本人申请,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个人,可向南宁中支直接提出申请;   (三)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由南宁中支直接指定专家人选。   南宁中支对受聘专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评级评审专家聘书》。 第三章 专家评审事项   第七条 专家评审要结合信用评级作业对应的经济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操作规程,对信用评级作业采用的评级方法、评级结论等进行评审,进而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专家每年评审的信用报告数量为广西辖内每家评级机构当年完成的、自认为最能代表本机构评级业务水平的五份评级报告(评级机构当年业务量少于五笔则按实际业务数量参加评审)。   第九条 受聘专家应依据信用评级行业操作规范,从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实施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程序,独立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二)评级的结论是否反应被评级主体的真实偿债能力;   (三)采用的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当性;   (四)影响评级结论因素的全面准确性;   (五)其他评审内容。 第四章 专家评审会议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库所有成员对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审核。   根据评级作业开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南宁中支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专家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讨论被评审的评级报告,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给予优、良、中、差的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南宁中支负责监管评级业务的部门,应确定每年评审会议召开时间,并及时整理评级机构提交参与评审的评级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应将拟评审的评级报告提交专家组成员,或现场听取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评级机构的现场作业。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级报告的分析和判断;   (三)保守被评级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谋取评级委托方、参与评审的评级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的;   (三)南宁中支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一)评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负责人介绍被评主体和项目相关的情况;   (二)受托评级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评级方法选择、有关参数因素选取、报告披露事项说明,以及影响评级结果的其他情况;   (三)南宁中支业务监管部门介绍评级作业相关报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四)评审专家对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意见的形成:   (一)评审专家应就所评审报告独立发表意见;   (二)评审专家应就所评审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集中论证,票决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   必要时,可另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论证。   评审专家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日起三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日。评审专家应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评审会议形成的意见,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年度综合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价相关评级机构执业质量、优化评级市场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案。专家评审意见并不改变信用评级报告对评级委托方的原有评级结果。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南宁中支原则上每三年对专家库调整一次。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中支负责监管评级业务的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   (一)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审原则的;   (二)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以上缺席评审会议的;   (四)身体状况不再适应工作要求的;   (五)南宁中支认为应予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南宁中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1 月 1日起试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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