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1/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1/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环境保护税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