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0/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0/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6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0〕36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维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和市级督察员。
国家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市级督察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督察员队伍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矿产督察员工作制度》和《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负责督察员队伍的管理。
第四条 督察员的聘任条件是:
(一)熟悉《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油气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从事野外和井下的监督工作;
(五)经国土资源部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 经批准聘任的督察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受聘人签订《矿产督察员聘用合同书》或《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聘用合同书》,并发给督察证,督察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督察员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对矿产勘查、开采和油气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督察员的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别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和《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督察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另行规定。
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督察员,可以继续聘任,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收回督察证。
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督察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解聘。
第八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土资源部拨付的督察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关于下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员、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国矿字〔2003〕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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