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9/28 颁布日期: 2009/09/28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9/28
颁布日期: 2009/09/28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9]4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见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出具报告。   2009年9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换发新章后应补盖新章,否则技术文件视为无效。   三、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由本人自愿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健康证明。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执业能力进行核实,经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继续受聘执业。   四、聘用70岁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个人申请书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聘用单位可与符合要求的本市单位采用企业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双方签订的外聘协议书应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六、企业协作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协作单位需具有两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协作单位指派外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的50%;   3.外聘人员应为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4.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同时外聘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5.外聘期限最短一年。   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协作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2. 协作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原件;   4.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八、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岩土工程项目的审查,不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技术文件一律不予审查。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予以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略)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略)   3.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聘用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技术职务:   外聘期限:   聘用单位意见: 协作单位意见: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执业印章印模: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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