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9/28 |
颁布日期: |
2009/09/28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9]4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见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出具报告。
2009年9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换发新章后应补盖新章,否则技术文件视为无效。
三、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由本人自愿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健康证明。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执业能力进行核实,经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继续受聘执业。
四、聘用70岁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个人申请书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聘用单位可与符合要求的本市单位采用企业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双方签订的外聘协议书应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六、企业协作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协作单位需具有两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协作单位指派外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的50%;
3.外聘人员应为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4.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同时外聘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5.外聘期限最短一年。
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协作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2. 协作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原件;
4.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八、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岩土工程项目的审查,不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技术文件一律不予审查。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予以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略)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略)
3.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聘用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技术职务:
外聘期限:
聘用单位意见: 协作单位意见: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执业印章印模: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