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1/01 颁布日期: 2001/01/01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1/01
颁布日期: 2001/0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1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11月15日上海市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损失惨重。国务院办公厅迅速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今年以来,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亡人火灾事故仍然多发,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形势仍然严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清醒判断当前我省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   二、全面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行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暨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会议的部署,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她点,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小门面房和小加工厂等火灾多发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深入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6万多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年底前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七个一律”措施,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三、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特别是外立面改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工地和文物、景区修缮工地的消防安全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对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要进行整改。要认真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有关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要针对商场促销期间人流密集的特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着力完善消防基础设施与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坚决“还清旧账、不欠新账”。要科学规划高层建筑的选址、防火间距、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加强对登高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种消防员个人防护、人员疏散救援装备的配备。要依托现有公安消防力量及有关专业力量,积极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创新载体,开展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消防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三提示”活动,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组织新闻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千里行”宣传活动,对消防安全典型案例、消防安全“老大难”问题,予以公开曝光,警示教育公众,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有工种人员的培训,依法做到持证上岗,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席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十八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