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7/12 颁布日期: 2011/07/12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7/12
颁布日期: 2011/07/1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同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同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未设立供水、供电部门的开发(度假)区,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市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市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十、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并设立“曝光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对故意违法偷排污染物或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在本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十一、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12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8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十二、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被群众举报到市级的,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其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缴入市级财政。兑现给举报人的奖金,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或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   十三、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向市财政预交20万元违法排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承担本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被举报到市级,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兑现给举报人奖励金额的8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与十四个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建立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辖区被上级查处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依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五、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时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让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   十六、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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