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18 |
颁布日期: |
2012/01/18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18 |
颁布日期: |
2012/01/18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健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发布通畅,为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全省建成比较完善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现代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显著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和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达到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农村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能力
(三)推进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自动气象站、气象卫星接收、新一代天气雷达、高性能计算机等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加强交通干线、输电线路沿线、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林区和旅游区等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站布设;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区旱情监测;加强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高山峡谷地带的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加强对主要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分辨率、高精度的综合连续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综合分析系统,开展气象灾害实时监测分析。
(四)提升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水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开展灾害性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规律分析,做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趋势预测;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河流、水库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特别要针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时预警,对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以及影响区域等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加强各种监测信息的应用,发展多种观测资料融合和诊断分析技术,完善灾害性天气精细化预报模型,提高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预警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延长预报时效;加强各种灾害性天气对生态、环境等的影响研究,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三、强化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五)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快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已初步建成并开始业务试运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尽快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突发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提高传播时效和覆盖率。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媒体、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以后,要及时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予以发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发布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平台,努力实现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突发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建立固定、可靠、快速的传递方式,防止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延误和失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传播方式,增强基层接收灾害预警信息的能力,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和乡村传送机制,形成直通到户的传播渠道。
四、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
(七)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与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通信、电力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武警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早发现、早通气、早会商、早预警、早发布、早处置”。
(八)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预警信息发布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九)完善基层信息接收传播机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学校、社区、企业、大型超市、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村气象信息员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强化组织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长效机制;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评估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计划、预算中安排项目、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探索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二)增强科技支撑。地方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气象部门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强现代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的关键技术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适合山西省情特点的精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切实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十三)强化部门联动。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气象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信息传播资源,规范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的传播行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应急管理要求及相关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对灾害的能力。
(十四)组织社会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与防灾知识宣传,加强同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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