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13 |
颁布日期: |
2011/11/1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1/13 |
颁布日期: |
2011/11/13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11〕1151号)
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路工程验收
本市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及农村公路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
(一)交工验收责任主体
本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参加。
(二)竣工验收责任主体
本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市、区两级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立项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项目的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区(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区(县)立项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专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收项目的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各区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指导。
各区(县)范围内国省道公路工程的验收工作须通知市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三、交工验收
(一)交工检查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认为项目(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检查,交工检查申请见附件一。
(二)交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
对于在交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发出书面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需整改的问题在交工验收前处理完毕。
(三)交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发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向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为:
1.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2.各合同段《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单位可开放交通,公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四、竣工验收
(一)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按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通知所属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工作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质量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
按照公路工程立项和管理权限,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关于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实施检测工作。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六、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工公路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验收工作相关资料表式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执行,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程初步验收报告单、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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