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01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2011年通告第7号)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辖区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协调监督工作。
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收、验收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资产移交后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移交前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按照本办法积极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条 移交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竣工后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重要地区的道路照明设施,如果照明设施已完工、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及《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要求、运行正常、可提供移交后运行维护的必要条件且移交文件和资料齐全的,可按程序先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第四条 移交条件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2.移交设施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3.可提供移交后维护、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4.可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产权移交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
第五条 移交程序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应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将移交申请提交给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
2.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审核移交条件,核查移交资料,现场初验设施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
3.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市路灯管理中心对整改后项目进行复检。
4.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移交资料齐全的项目,市路灯管理中心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报送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5.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签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
6.市路灯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资产移交协议书》,按照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 移交后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电费、运行、维护和改造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计划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设备应符合项目建设时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移交条件、移交程序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移交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应按照要求,严格遵守移交范围、移交条件、移交程序的要求,做好移交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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