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0/20 颁布日期: 2010/10/20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0/20
颁布日期: 2010/10/2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措施的通知 (津国土房综[2010]40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29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计划调控   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把好产业用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要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需要用地启动周转的,要给予计划指标支持。   二、强化用地预审   积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在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其他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也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末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三、严格准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按照《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用地审批,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四、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土地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五、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在投资项目实施供地前,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列入国土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增补本)或者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及增补本)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电力、钢铁、建材、纺织等项目,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六、严格落后产能企业新增用地管理   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各区县国土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新增用地手续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市发展改革委核实计划完成情况,对未完成计划的企业,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开发利用   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进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维持原划拨供地方式。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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