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9 |
颁布日期: |
2012/01/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9 |
颁布日期: |
2012/01/09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
2.1 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 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 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 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4 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 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 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2.3 装修垃圾分类
2.3.1 装修垃圾按照金属类、木质(木屑)类、砖石(水泥块、陶瓷)类、有害垃圾等分成4类。
2.3.2 木质类装修垃圾应捆扎后、木屑类单独袋装后投放;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袋装后投放,做到袋口扎紧,垃圾不外露;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纳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2.3.3 金属类垃圾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木质(木屑)类装修垃圾宜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宜设置专业的分拣处置场处置,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4 单位餐厨垃圾分类
2.4.1 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分成2类。
2.4.2 单位餐厨垃圾应纳入餐厨垃圾专业处置设施,或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废弃食用油脂应纳入专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资源化利用。
2.5 大件垃圾分类
家具类大件垃圾经集中破碎后,木质的大件垃圾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残渣可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其它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纳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不能利用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2.6 绿化枯枝落叶分类
绿化枯枝落叶应就地或集中粉碎,作为绿化腐殖土,或制作垃圾衍生燃料(RDF)。
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3.1 居住小区(住宅)
3.1.1 在区域排污管道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的全装修住宅内,应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其他具备条件的住宅,同时鼓励安装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
3.1.2 居民住宅内一般应设置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桶、袋)。
3.1.3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现有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1.4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配置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应至少配置2个压缩箱,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它垃圾(干垃圾)。
现有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现有小型压缩式收集站仅按一机一箱配置的,应按照错时收集方式,或按照区域共享原则由就近不同收集站,实施厨余果皮(湿垃圾)或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压缩收集。
3.1.5 居住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垃圾容器。同时,在不超过200户居民的小区的垃圾容器间或适宜位置,再设置一组可回收物、玻璃、废旧衣物、有害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居住规模超过200户的,按每满200户增设一组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实施。
3.1.6 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公用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居住小区应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驳运车辆。
3.1.7 除新建全装修住宅并配置粉碎机外,其他居住小区在具备场地、电力及上下水等条件下,宜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或厨余果皮(湿垃圾)集中粉碎设备,就地消纳居民分类的厨余果皮(湿垃圾)。
3.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3.2.1 新建的非居建筑内设置食堂等餐饮设施的,或现有的非居建筑已有或增加餐饮服务功能的,应设置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油水分离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电子标签。
餐厨垃圾产生量大于1吨/日(含)的餐饮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及集市菜场,宜配置适宜规模的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产生量不足1吨/日的,宜配置集中粉碎设备。
3.2.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并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
3.2.3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装修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堆放场所。
3.3 公共场所
3.3.1 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按《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规定,设置分别收集可回收物及其它垃圾的分类废物箱。
3.3.2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
3.3.3 菜场、集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粉碎脱水或生化处理装置。
3.4 垃圾收运车
3.4.1 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
3.4.2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4.3 收运单位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专用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3.5 垃圾中转站
3.5.1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指定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压缩机位。
3.5.2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具备可回收物、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分流分类垃圾的中转储运功能。
3.5.3 具备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可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消纳进入中转站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等。
3.5.4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经中转站中转的,中转站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3.6 资源化利用设施
3.6.1 郊区新城、偏远城镇应结合参照上述要求,配置适宜规模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资源化利用或中转设施。
3.6.2 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设施的改造,以及规划新建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对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的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4 分类标识
4.1 分类容器标志色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定如下:
(1)可回收物:蓝色,PANTONG 541 C
(2)有害垃圾:红色,PANTONG WARM RED C
(3)厨余果皮(湿垃圾)/菜场垃圾/单位餐厨垃圾:棕色,PANTONG 4715 C
(4)其它垃圾(干垃圾):黑色,PANTONG BLACK C
(5)玻璃:绿色,PANTONG 340 C
4.2 分类标识
4.2.1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设置分类标识,具体如下:
可回收物
厨余果皮
有害垃圾
其它垃圾
对玻璃及废旧衣物开展专项分类的,分类标识如下:
玻璃
废旧衣物
4.2.2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餐厨垃圾收运专用”、“有害垃圾收运专用”字样,可喷涂上述分类标识图案。
5 附则
5.1 本导则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5.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术语和定义
1 生活垃圾
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1.1 厨余果皮(湿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食品垃圾,包括果壳类(如果皮、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中药渣等)、硬壳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蔬菜皮等)、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等)、零食类(如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等调味料)、其他类(各式过期食品及宠物饲料等)。
1.2 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废旧衣物(旧纺织衣物、纺织制品、皮革制品等)。
1.3 有害垃圾
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杀虫剂罐、化学溶剂等。
1.4 其它垃圾(干垃圾)
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如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纸类(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餐巾纸、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如玷污的保鲜膜、保鲜袋等)、织物、烟头、灰土等。
2 装修垃圾
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3 餐厨垃圾
3.1 单位餐厨垃圾
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3.2 废弃食用油脂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4 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主要指废旧家具等。
5 绿化枯枝落叶
因城市园林、道路两旁绿化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砍伐的树枝、清扫的落叶、草坪修剪的碎草等。
6 公共场所
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及各类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如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
7 垃圾收集设施
7.1 垃圾容器
收集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容器。
7.2 垃圾容器间
摆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
7.3 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具备压缩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8 垃圾分类收集
将生活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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