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0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0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1]1164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粤安监[2010]1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管工程应急预案启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应急预案启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安监[2010]169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应急预案。
四、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五、施工企业应当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或者专家组评审结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应急预案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
六、施工企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备案工作,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取得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已办理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建设单位申请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许可的,可不提交应急预案,只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八、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台帐,每年一月将已备案的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目录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县级市区域应急预案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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