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振兴的决定》(南发〔2010〕38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工业振兴,培植工业税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的奖励范围为在本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盈利工业企业(集团)。分为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五个档次予以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五)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以企业集团申报的,其子公司(企业)不得再单独申报。
第三条 奖励办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企业(集团)往年的历史最高水平为基准,向上达一个档次时计奖,同一档次只奖励一次。若连续跨上多个新档次,可以按跨越的新档次数累加奖励。
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市工业发展资金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国税局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工信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
(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八)市统计局:协助市工信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情况的审核。
(十)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十一)市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填报《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表彰申报表》(一式十份,见附表),有关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签署意见。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开发区布置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经信(发)、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地税、统计、安全、国税等部门对本县、区、开发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奖励办法: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企业所获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全部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市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申报表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企业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________年度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________年度企业(集团)其他参评条件
往年所获强优企业最高奖励档次
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是否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重点用能企业是否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领导班子是否廉洁团结
县、城区、开发区统计部门对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集团)综合评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统计部门对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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