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2)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9 颁布日期: 2012/01/19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9
颁布日期: 2012/01/1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建城〔2012〕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保定市水务局:   为有效应对全省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省厅对2005年制定的《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   2.3 专家工作组   2.4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5城市供水企业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4.2.2报告程序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4.3.2 响应程序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 通讯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培训演习   5.5宣传教育   6 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6.2 后期处置   6.2.1指挥小组工作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6. 3 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7.2 沟通与协作   7. 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8 附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全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政府监管制度和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3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他事故情况由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全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省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和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成立专业的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省发改委、卫生厅、环保厅、水利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1 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厅领导   副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工程质量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处长   成员:综合财务处处长、城乡规划处处长、科学技术处处长、建筑材料装备处处长、信息中心主任、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工程质量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副处长   指挥小组成员不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应急支援;组织对重大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与省政府应急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的最新信息,协调日常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省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援助;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2.3 专家工作组   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4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及时掌握本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5 城市供水企业   制定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供水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 检测网络   由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组成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 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同时报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省、市级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Ⅰ级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使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2 响应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组长按照省政府要求参加省政府的有关活动。   4.4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全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转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必须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市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5.2 通讯保障   逐步建立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省政府、市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各组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 培训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   5.5 宣传教育   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由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6.2 后期处置   6.2.1指挥小组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市级供水应急组织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6.3 恢复重建   应急终止后,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当地受损供水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城市居民安全用水。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 沟通与协作   指挥小组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与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工作。   7. 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建设部制定并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贤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李建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徐向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王增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处长   成 员:穆英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吴 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处长   程才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孙冬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处长   郭建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   李景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杨君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副处长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联系人:何萍,电话:0311-87904132,传真:0311-87904132。厅值班电话:0311-87902703,值班传真:0311-87902199。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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