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 贵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1 颁布日期: 2011/12/19
颁布机构: 贵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1
颁布日期: 2011/12/19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9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九条修改为:“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删除第十一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八年九月九日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通信等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置管线必须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编制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县(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管线的设置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对需设置的管线综合安排同步埋设入地。   综合管沟、专业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管线改造计划,将架空管线入地埋设。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管线,应当暂时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架设。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还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   第九条 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隐蔽措施的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和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架设架空管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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