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1/19 颁布日期: 2011/11/19
颁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1/19
颁布日期: 2011/11/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政规〔201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品种和购销渠道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品种规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本着从严控制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注重安全的原则,将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调整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的C级和D级中的部分产品(详见后附《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一览表》),新的品种和规格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新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A、B级及单筒内径>38mm(1.5英寸)的C级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不符合新的品种、规格要求的产品。为消化处理库存烟花爆竹,在2012年8月1日以前,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仍然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执行。2012年8月1日以后,本市不得再销售和燃放不符合新的品种和规格要求的烟花爆竹。在此之间,如遇国家标准调整,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加强购销渠道管理。本市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安监部门规定的时间,提出当年或次年拟采购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名单和具体品种。市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等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后向公安、质监、工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制定。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布的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根据《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6〕27 号)的规定,向市烟花爆竹经营公司采购烟花爆竹。非限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区域内合法的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督管理   (一)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运输、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凡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应当说明理由。区公安分局应当将审批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情况向本级安监部门予以通报。   (三)限放区继续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制度。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限放区内严格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划零售网点、统一标志、统一安全规范。非限放区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参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在本管理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非限放区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在限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四)除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严禁燃放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五)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和限放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限放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和禁放部位,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六)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采购、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实施工作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市安监部门应认真核查拟供应本市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指导区安监部门规范零售经营条件,完善零售网点规划布局。区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批发经营单位要入库检查库存的烟花爆竹是否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合理布局零售网点,规范批发和零售经营行为,依法处理违反规定销售非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及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反安全经营监督管理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审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提出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会同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烟花爆竹产品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供销部门负责配合质监部门初选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做好限放区烟花爆竹市场供应及安全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安全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费用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   控制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不断强化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武汉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确保烟花爆竹管理各环节的安全、有序。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者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一览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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