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05 |
颁布日期: |
2011/05/05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05 |
颁布日期: |
2011/05/05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青海省经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做好公共机构节能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各地区、各部门半年和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计划;
(二)召开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举办的培训班情况;
(三)出台的公共机构节能重要规章制度;
(四)开展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
(五)各级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先进经验;
(六)印发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讯(报)等材料;
(七)其他重大活动的相关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信息报送工作,报送的各类信息应主题突出、简明扼要,便于分类使用。对于报来的信息,我们将有选择地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报》和公共机构节能网站上刊载,并择优推荐到有关媒体发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报送,确保时效。半年和年度总结、计划应分别于6月15日、1月15日之前报送;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培训情况应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出台的公共机构节能重要规章制度、重大节能改造项目情况应在出台和完成后2周内报送,其中规章制度应附原文;其他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三)各类纸质材料报送至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ns@ggj.gov.cn。
联系人:邢丽峰
联系电话:83083952 83084172(传真)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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