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1修订)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30 |
颁布日期: |
2011/12/30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30 |
颁布日期: |
2011/12/30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救并举、减轻危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有效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气象灾害预警和处置工作。
1.4.1 气象灾害预警。
一般(Ⅳ级):3个以上市州地普遍出现暴雨,或者出现造成一定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强降水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强降水天气;过去24小时全省5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凝冻天气已持续3天,且影响范围已达25个及以上县(市、区),且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凝冻天气。
较重(Ⅲ级):3个以上市州地普遍出现暴雨,局部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水,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强降水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强降水天气;过去24小时全省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凝冻天气已持续5天,且影响范围已达35个及以上县(市、区),且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凝冻天气;全省3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危害,且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全省35个县(市、区)出现秋风,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
严重(Ⅱ级):3个以上市州地普遍出现暴雨,较大范围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水,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降水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强降水天气;过去24小时全省15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维持;凝冻天气已持续7天,且影响范围已达50个及以上县(市、区),且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凝冻天气;全省3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危害,且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全省4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秋风,其中10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级以上,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
特别严重(Ⅰ级):3个以上市州地普遍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水,或者出现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强降水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强降水天气;过去24小时全省2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维持;凝冻天气已持续10天,且影响范围已达60个及以上县(市、区),且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凝冻天气;全省5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重旱以上干旱,对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危害,且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全省5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秋风,其中10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级以上,预计未来将持续或发展。
1.4.2 气象灾害响应
一般(Ⅳ级):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千至1万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至5万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
较大(Ⅲ级):灾害性天气造成3至9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至3万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至10万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重大(Ⅱ级):灾害性天气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至5万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0至15万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特别重大(Ⅰ级):灾害性天气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在其他省份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承担省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1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气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司令部、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电监办、民航贵州监管局、民航贵州空管分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贵州电网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2.2.2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省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相关省(区、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在跨区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协调与联系;督促和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3.2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报告和向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灾害影响评估,向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协同应对方案和决策依据;完成省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建立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省气象局牵头,成立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 预防、监测和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建设。水利、农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配合气象部门共建水文气象监测网、土壤墒情监测网、交通气象观测网、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网、输电线积冰观测网、雷电监测网等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根据各类异常气象事件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表示。
3.3.2 发布制度。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冰雹、大风、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以及单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内容: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采取预警措施。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避免因气象灾害而造成损失。
3.3.4 预警支持系统。在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中,建设统一的贵州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无偿向公众播报、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5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3.4 信息报告
3.4.1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或气象信息员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2 省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并通报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4.3 市、县级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国家和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上报。
4 应急预案的启动、响应与终止
4.1 会商机制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会商机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会商工作,及时分析监测预测、灾情和灾害发展趋势,为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成员单位研究会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由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并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Ⅳ级响应的启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按照授权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随时发布相关预报预警信息。
4.3.1 暴雨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省水利厅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安全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预警和相关防范工作。
省教育厅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安全转移。
贵州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灾害应对工作;贵州电网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维护和电网调度运行工作,及时排查排除隐患;相关水电站及时启动防洪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排除公路积水,实施损毁公路抢通作业,设置必要的警示引导标志,禁止船舶冒险航行。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省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省商务厅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储备调控管理、平抑市场物价等相关工作。
省粮食局采取措施,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
省旅游局协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协调做好受灾旅游景区人员的疏导救援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防止城市内涝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雪、凝冻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凝冻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电煤等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省公安厅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省教育厅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做好防范准备。
贵州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灾害应对工作;贵州电网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维护和电网调度运行工作,及时排查排除隐患,做好电力设施覆冰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火电厂做好燃煤存储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电子情报板等载体适时转载最新的气象预警信息,提醒车辆做好灾害防范措施,并积极开展除雪、除凝等抢通保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采取不间断通行、分流绕行、带道压速、集中护送等疏导措施,保障人员物资安全通行。
民航贵州监管局、民航贵州空管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省卫生厅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省农委组织对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林业厅及时组织清理枯萎林木,做好受灾林区补栽补植准备工作和受灾林区补救资金准备工作。
省商务厅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储备调控管理、平抑市场物价等相关工作。
省粮食局采取措施,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
省旅游局协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协调做好受灾旅游景区人员的疏导救援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干旱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省国土资源厅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优势,开展抗旱打井工作。
省农委、省林业厅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受灾地区补栽补植准备工作。
省水利厅加强旱情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省卫生厅采取措施,加强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监督以及传染病疫情监测,防范和应对灾害可能导致的饮用水、食品安全问题和传染病疫情。
省民政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省商务厅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储备调控管理、平抑市场物价等相关工作。
省粮食局采取措施,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
省教育厅协调做好寄宿制学校师生生活用水的保障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3.4 秋风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秋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秋风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省农委指导农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秋风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3.5 雷电、冰雹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人工防雹工作;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贵州电网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维护和电网调度运行工作,及时排查排除隐患。
民航贵州监管局、民航贵州空管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省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提醒居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4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上调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缓解或得到有效处置,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调整或终止,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程序报批。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御指南等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在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4.5.2 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成立气象灾害新闻发布组,组长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由组长提名报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新闻发布组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对外发布信息,按程序送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由新闻发布组依据有关新闻法规起草新闻通稿,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5 恢复与重建
5.1 总结评估
5.1.1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气象部门。
5.1.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省气象局要会同灾害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5.2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对受损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当地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气象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6 应急保障
6.1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督促电信运营商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油料和防护用品等重要物资保障方案。
6.4 省民政厅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6.5 省公安厅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6 省农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8 省财政对达到《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气象科普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气象灾害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能力。
7.2 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发生气象灾害后,对未按职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灾害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公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将可能引发或诱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凝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生态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秋风:指在夏末初秋由于北方冷空气南下出现对水稻抽穗扬花有不利影响的低温天气。在贵州,通常把8月1日-9月10日,凡出现日平均气温≤20.0摄氏度(省的西北部海拔1500米以上的测站,日平均气温≤18.0摄氏度),并持续2天或以上的时段(其中从第3天起,允许有间隔一天的日平均气温≤20.5摄氏度,海拔1500米以上的测站允许有间隔一天的平均气温≤18.5摄氏度)作为秋风天气过程指标。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省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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