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1 颁布日期: 2011/08/11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1
颁布日期: 2011/08/11
(云政办发[2011]1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对正确、有效、快速处置电力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年来,我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我省交直流线路联网、高参数大容量电厂投运以及电网运营环境变化等带来的电网运行风险还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技术进步,以维护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根本,以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作机制。形成应急管理规范化,监测预警信息化,技术支撑专业化,应急保障社会化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制度建设   (三)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应急资源,修订和完善制度,把预防和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四)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机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制度建设。   (五)各电力企业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处置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电网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处置电网事故现场处理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厂用电自保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为和电厂自身安全。   三、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防工作   (六)电网规划建设要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 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要求,充分听取电力调度部门的建议,合理布局,建设网架结构坚强、电力调度灵活的电网。   (七)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可用;要严格电力市场准入,严把工程质量关,统一技术标准,坚持并网条件,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并网安全性评价,督促电力调度系统开展调度工作评价,促进机网、厂网和网网协调。   (八)电力调度要加强电网运行监控,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密控制安全风险,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选择适用的管理理念,可控在控电力设备状态,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方案。   (九)电网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密切关注发供用电市场和上下游产业变化,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因电力供应紧缺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   (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把握应对地震、雷电、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规律,及时提供预警预报信息;要总结防范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经验,严厉打击涉电违法行为;要不断创新防止电力妨碍的好做法,加强行政执法,改善电力设施运营环境。   (十一)各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要求,加强供电电源管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网企业要依据电力用户类别,督促电力用户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与用户类别相适应的供电电源方式,督促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十二)电力调度在处理和控制电网事故中,始终要把保证大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电网恢复中,要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四、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十三)在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中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作用,预防和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十四)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十五)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进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平台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应急装备,保障物资储备,增强实战训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六)电力企业要储备应急所需材料、装备、器材等物资,增强应急所需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生产加工等能力,加强应急所需专业技术、信息储备。加强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普通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中的作用。   (十七)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后,事发单位在按照现场预案迅速处置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信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时,应评估事件处置、防范工作。   (十八)电力企业要在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岗位事故预想电力应急管理基础上,结合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的新情况,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夯实基础。定期开展处置停电事件演习,提高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   (十九)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应急队伍、保障措施和技术支撑力量,保证应急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二十)各电力企业要选用可靠性高、适用性强的产品,选择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着力提高电力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抵御电网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二十一)各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当前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加强与电力试验研究、技术服务等单位合作,引进消化吸收,不断创新,增强驾驭大电网、大电厂的能力。   五、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   (二十二)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要求,明确责任,界定、细化事故隐患分类,便于现场从业人员识别、报告。要全面排查隐患,边查边改边防控。对可能引起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重大隐患,在加强整治、管控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   (二十三)各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站、宣传栏等,广泛开展电力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保证电力生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和规章制度,熟悉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熟悉触电现场急救和用电常识,熟练掌握逃生或避难技能。   (二十四)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各电力企业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防止人身伤害、快速恢复电网、及时提供供电服务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为当地政府和有关应急机构的抢险救灾提供电力支撑,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同时配合调查部门,及时提供有关技术数据、处置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整改,尽快恢复正常电力生产秩序。   (二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衔接和配合工作。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机构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沟通渠道,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突出问题。   (二十六)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机构要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和公众安全意识。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正面宣传为主,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信息核实,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八)加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省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跟踪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学习、借鉴省内外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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