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11/12/31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7/02
颁布日期: 2011/12/31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原文件《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八条中的“组织拆除摊位”内容删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东至东外环(含),南至南外环(含),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含),北至高新区与桓台县交界处。下同)市容市貌管理,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等11项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述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目录   1. 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定(试行)   2. 中心城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3.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略)   4.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5. 中心城区园林绿化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略)   6. 中心城区环保专项整治制度(试行)   7. 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试行)   8. 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试行)   9.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10.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11.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1: 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管理秩序,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露天摊点,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马路市场、农贸市场、露天摊点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配备城管执法和露天摊点管理人员,并给予财政保障。   第四条 主次道路两侧、窗口地区周边、背街小巷两侧严禁设置露天摊点。现有的或自发形成的各类早市、夜市、马路市场、探头市场,各类露天摊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各类自行车维修点、修鞋点等,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责规划建设集中经营场点,并引导进点经营。对不按规定、不听劝告强行占道经营的业户,要依法取缔。   第五条 严禁出门店外经营。对于沿街有固定店铺的商业门头、各类铝合金、饮食加工制作点、洗车点、摩托车维修点等,严禁出门占道经营、里货外卖、加工制作、洗车或从事维修活动。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告知劝导制度,严格依法管理。   第六条 实施露天摊点退路进场工程。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服务业办公室按照资源整合、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规模不等的农贸市场、洗车、摩托车维修等各类专业市场布点规划,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2010年8月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建设任务。   市规划局在审批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或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时,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没有按规划要求将农贸市场建设列入规划的,不予审批。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沿街一层商业门头建设,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层沿街商业门头规划不予审批。   第七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农贸市场要实行拟超市化管理。   第八条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市场管理单位除收取一定的保洁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以引导经营者入场经营。   第九条 2010年8月底前,在现有市场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情况下,经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在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支路、背街小巷两侧暂时设置临时疏导摊位。   第十条 设置临时疏导摊位是城市管理的过渡性措施,条件成熟时,临时疏导摊位必须全部入场经营。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疏导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不得擅自乱搭乱建,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退出主次道路、窗口地区周边的距离控制在50-100米。   第十二条 临时疏导摊位的布点,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由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责任区域分别管理。   临时疏导摊位业户必须到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设摊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疏导摊位业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视情使用统一的经营设施或器具;   (2)商品、设施和用具要摆放整齐,管理良好;   (3)保持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自备密闭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随收摊随清理,不得乱扔垃圾,污水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不得污染地面;   (4)不得损坏树木、绿地和人行道、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   (5)修鞋、修自行车等便民摊点业户要制作统一的修理架,地面铺设油毡布等铺设物,修理结束后撤走铺设物,保证地面无油污、油渍和垃圾。   第十四条 在水果、蔬菜上市季节,区城管执法局要为瓜农、菜农适当增加水果、蔬菜临时疏导摊位,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划线定点管理。禁止为水果、蔬菜商贩开设临时疏导摊位。瓜农、菜农进城自销自产水果、蔬菜时,须随身携带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逐步取消城区农村大集。   第十五条 确定临时疏导摊位经营业户,要优先照顾残疾人、家有病人至困者、“零”就业家庭及双劳人员等。可视情采取合同租用、拍卖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经营业户。   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要对临时疏导摊位配备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定点、定路段管理。临时疏导摊位业户要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现有的便民街摊位、露天农贸市场、露天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   第十八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民赞成度或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宣布撤销临时疏导摊位,组织拆除摊位,恢复原状。临时疏导摊位业户要服从管理,接到区城管执法局撤销摊位的书面通知后,按时撤摊。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露天摊点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者严重违法经营的沿街商业门头、各类加工制作点、洗车点、摩托车维修点等,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者依法撤销营业执照。   市交通局依法加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者严重违法经营的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点,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手续。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对居民小区、城中村露天摊点的监管。   第二十条 露天摊点违反本制度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工商、交通、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   第二十一条 建立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市及张店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意见时,要将城管执法、工商、交通、规划、服务业、房管等部门承担的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工作责任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心城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业、摩托车维修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水利、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加快机动车清洗业专业市场建设,逐步实行相对集中定点、规范化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实施。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排污许可和用水许可方可营业。   第六条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及火车站、博物馆广场等窗口地区周边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活动。   严禁从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非法使用地下水源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场所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应类别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机动车清洗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   (二)设有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   (三)取水和用水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凡申请设立机动车清洗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意设立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不同意设立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禁止向人行道路面、场地、河道泼洒、倾倒、排放污水。违反第五条、第六条和本条规定的,由工商、交通、水利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水利、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联合治理。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商、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交通、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应当取缔的,由交通、工商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取缔。   附件3: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质量,实现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三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定期通报、季度考核、年度总评”制度。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市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六条 市建委对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实施日常巡查。建立和落实“四定”制度,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任部门和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并接受复查。   第七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管理。   第八条 区环卫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和管理,对乡镇(办事处)和责任单位的卫生保洁、垃圾收   集、清运等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重点加强对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部位的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加强环卫设施设备管理。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对环卫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维护保养,对丢失、缺损环卫设施及时修复完善,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抛冒撒漏。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作业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加强辖区内村(居)和有关责任单位环卫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制。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辖区所有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都应接受辖区环卫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运行机制,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城区按照“全覆盖、全时段”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一日两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主要道路全面推行机扫人保,每天分别进行一次冲洗除尘和洒水降尘(冬季除外)作业,高温天气时增加一次洒水,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40%。   重点加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公共绿地、游园、广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消灭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 各镇、村要按照“全覆盖、全时段”目标要求,建立“一日一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加强辖区内所有道路、街巷、沟渠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清除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部门建立每日清扫和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对国道、省道、县乡连接路路面及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无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要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强水面卫生保洁管理,明确任务,落实专人管理,确保河道、水面及周边无漂浮物、无垃圾。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要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国道、省道、县乡连接路路面及两侧林带的卫生管理,确保无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八条 加强公厕管理。要设专人管理,按时开放,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导向牌、标识牌清洁完整,内部设施齐全完好,内部卫生达到“十无”标准。   第十九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划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审批管理,实行定点处置,密闭式运输,严禁撒漏、扬尘。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集中清理辖区内的积存建筑垃圾;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私拉乱倒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条 由市建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定期考核。每季度的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年度总评,并将年度总评成绩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督查整改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附:中心城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略)   附件4: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质量,实现市政设施完好率100%的长效管理目标,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三条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产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将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纳入数字化、网格化监督检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年度总评。市市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和检查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属市政设施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对在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张店区、高新区、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接受复查。   市建委负责对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日常巡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六条 市建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年度总评。   第七条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年度总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总评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定期考核和年度总评工作。   张店区、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定期检测、服务承诺、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维护抢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时限;明确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职责;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划分责任区,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实行“无缝隙、全覆盖”网格化管理。   张店区、高新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路灯、社会管线井盖及有明确产权人的城市桥梁等设施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分级养护、检查监督、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个网格内所有市政设施的责任单位,都应接受辖区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张店区、高新区按照市政设施“即时全覆盖管理”的目标要求,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发现辖区内市政设施出现问题,2小时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现场勘察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含广场、街巷)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行车道路面平整,无坑槽、拥包、沉陷及大面积积水现象;   2、人行道铺装整齐、路面平整,无破损、错台、凸起、凹陷及大面积积水现象;   3、路缘石应稳固、直顺、清洁,镶边石与人行道相接平顺,无裂口、断裂、缺失现象;   4、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雕塑、座椅、路名牌、果皮箱、餐饮亭、电话亭、书报亭、隔离护栏、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配套完善、定位准确、设置规范、完好整洁;   5、沿路无废弃线杆等残缺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杜绝城市危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及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中心城区所有桥梁实行定期检查、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治,彻底消除城市桥梁隐患;   2、城市桥梁产权或直接管理单位要明确,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技术档案、应急预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健全、记录完整、落实到位;   3、城市桥梁排水、挡墙、护坡、人行道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各种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完好、整洁;   4、无违法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的广告牌、架设的各种管线。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城市主干道亮灯率达到 98 ﹪以上,次干道、支干道、街巷亮灯率达到 96 ﹪以上。   2、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雨污排水管网畅通,无混流、破损、塌陷、淤积、堵塞、跑冒、漫溢等现象;   2、检查井、雨水斗内清理干净,无淤积;   3、河道排水畅通,无障碍物,无污水排放,无漂浮垃圾;   4、泵站设施齐全、完好,运转正常。   第十八条 城市雨水箅、井盖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装牢固并与路面保持平顺相接;   2、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完好,无破损、丢失、移位、塌陷等现象。   第十九条 道路维修、挖掘施工及桥梁维修施工应在《山东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路灯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8小时,较大事故不超过24小时,重大事故酌情处理;雨箅、井盖丢损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小时内更换完毕;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应在24小时内疏通完毕;排水设施需要抢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按作业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着工作服、带安全帽,配备必要操作和防护设备,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应依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施工,提倡夜间施工;影响交通时应有专人疏导交通,必要时设置便民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施工现场应根据情况,设置半封闭或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警示牌、警示灯、文明用语提示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无灰土搅拌,采取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措施,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合适,应篷盖、无撒漏;施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维修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附: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计算,单项总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管理(30分)   (一)管理体系(16分)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未建立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网格化管理(无目标责任书、未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各扣 2分)。   2、建立健全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定期检测、服务承诺、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维护抢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时限,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档案齐全、整理规范,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计划并上墙(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   3、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文件,各项审批事项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4、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电话投诉记录、处理结果和反馈记录齐全(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5、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责任制落实,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二)运行经费(5分)   6、张店区、高新区落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专项经费及市政设施建设资金(未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各扣2分)。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经费落实(未落实的扣1分)。   7、检查考核中发现影响较大、限期整改的问题,落实专项治理经费(未落实专项治理经费的扣 2分)。   (三)定期考核(5分)   8、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和对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检查监督(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落实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制度的扣 1分)。   9、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设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建立和落实检查考核制度的扣1分)。   10、辖区内其他部门和责任单位建立分级养护、检查、监督、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建立和落实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扣 1分)。   (四)事故影响(4分)   11、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无媒体曝光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记录(发生一项及以上的均不得分)。   二、城市道路(含广场、街巷)(14分)   (一)车行道(6分)   12、车行道路面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现象(发现积水≥ 10㎡一处扣 0.5分)。   13、沥青砼路面无龟裂、网裂、松散、坑槽、拥包、沉陷、啃边、泛油、脱皮等病害,水泥砼路面无沉陷、裂缝、板边角断裂、接缝、露骨、拱胀、面板块脱空、错台、坑洞等病害(发现一处扣 0.1分)。   (二)人行道(3分)   14、人行道铺装整齐、路面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现象(发现积水≥5㎡一处扣0.5分)。   15、人行道路面砖(含盲道路面砖)无松动、破损、错台、凸起、凹陷等病害(发现一处扣 0.1分)。   (三)附属设施(3分)   16、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雕塑、座椅、路名牌、果皮箱、餐饮亭、电话亭、书报亭、隔离护栏、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配套完善、定位准确、设置规范、完好整洁(发现缺失一处扣0.5分)。   17、路缘石保持稳固、直顺、清洁(发现裂口、断裂、 24缺失一处扣 0.1分)。   18、镶边石与人行道相接平顺(发现缺失一处扣 0.1分)。   (四)清除残缺(2分)   19、沿路没有废弃线杆等残缺设施(发现一处扣 0.1分)。   三、城市桥梁(12分)   20、辖区内没有使用城市危桥(发现一座及以上的不得分)、隐患桥(发现一座扣 3分)。   21、城市桥梁产权或直接管理单位要明确,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技术档案、应急预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查阅文件和档案记录,未明确、建立和落实的一项扣 1分)。   22、城市桥梁排水、挡墙、护坡、人行道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发现缺损一处扣0.5分)。   23、城市桥梁按照国家标准设立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各种警示标志(发现缺损一处扣 0.1分)。   24、无违法依附城市桥梁设置广告牌、架设各种管线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   四、城市照明(10分)   25、城市主干道亮灯率达到 98 ﹪以上,次干道、支干道、街巷亮灯率达到 96 ﹪以上(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26、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发现缺损一处扣 0.1分)。   五、城市排水(12分)   27、雨污排水管网畅通,无混流、破损、塌陷、淤积、堵塞、跑冒、漫溢等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检查井、雨水斗内清理干净,无淤积(发现一处扣0.1分)。   28、河道排水畅通,无障碍物,无污水排放,无漂浮垃圾(发现一处扣 0.1分)。   29、泵站设施齐全、完好,运转正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 0.5分)。   六、城市雨水箅、井盖(8分)   30、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 0.1分)。   31、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完好,无破损、丢失、移位、塌陷等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   七、整改时限(6分)   32、接到群众举报或巡查中发现市政设施出现问题,2小时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现场勘察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3、道路维修、挖掘施工及桥梁维修施工应在《山东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路灯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 8小时,较大事故不超过 24小时,重大事故酌情处理;雨箅、井盖丢损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小时内更换完毕;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应在 24小时内疏通完   26毕;排水设施需要抢修的,应在 72小时内修复(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八、维护作业(8分)   34、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按作业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着工作服、带安全帽,配备必要操作和防护设备,预防伤害事故发生(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5、市政设施维护抢修应依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施工,提倡夜间施工;影响交通时应有专人疏导交通,必要时设置便民设施(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6、施工现场应根据情况,设置半封闭或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警示牌、警示灯、文明用语提示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无灰土搅拌,采取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的措施,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合适,应篷盖、无撒漏;施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维修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附件5: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的绿地。   第四条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产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将中心城区绿化管理纳入数字化、网格化指挥监督平台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绿地实施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年度总评。具体负责市人民公园、猪龙河公园、莲池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接受复查。   市园林管理部门对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日常巡查情况每月汇总一次。   第七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年度总评。   第八条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年度总评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总评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猪龙河公园、莲池公园,要明确管理范围和标准,通过社会招标方式确定养管单位,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市人民公园由人民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考核方法、程序同上。   第十一条 张店区、高新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绿地的管护工作。专业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园林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一)张店区、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日常巡查、养护补植、定期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及作业标准和时限。   (二)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管护单位。   (三)新城区园林绿地由张店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可通过社会招标等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四)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划分责任区,对辖区内园林绿地及设施实行“无缝隙、全覆盖”精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张店区、高新区园林管理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区园林部门直管的要立即整改,属其他权属单位的立即填写养护质量(事故)整改通知单,当日送达管护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张店区、高新区园林管理部门与各相关责任单位、办事处、居委会及个人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专用绿地纳入辖区内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张店区、高新区按照园林绿地“即时全覆盖管理”的目标要求,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对发现的问题,2小时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现场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复杂的,要制定方案,确定完成时限,并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区园林管理部门收到整改通知后,要立即查明原因,督导养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初改后,报市园林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现场督查整改,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每年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对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评出五佳及五差园林绿地,分别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护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定期进行督导和通报。   附:1.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2.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   3.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略)   附1: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一、草坪、地被管养   1、总体要求:草皮、地被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叶色健康,花色鲜艳,无枯叶黄叶,郁闭密实,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2%,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土地。   2、修剪   (1)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冷季草高度控制在4-6厘米,其他草种高度控制在8厘米以下。   (2)冷季型草坪,春季 5-7天修剪 1次,4-6月份每 3-5天修剪1次,7-8月份修剪4-6次,9-10月份修剪3-4次;暖季型草 5-6月份每 5-7天修剪 1次,7-8月份每 3-5天修剪 1次,9-10月份修剪 3-4次。   (3)冬季休眠草坪在枯黄后进行修剪,以防火灾并使返青提前。   (4)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的,应根据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使植株在生长期间的高度保持在 60cm以下。   3、灌溉、排水   (1)根据长势适时浇水,浇水以喷灌为主,较少采用大水漫灌。   (2)初冬浇灌封冻水,浇灌深度要达到 20厘米,早春要浇灌返青水,浇灌深度要达到 15厘米以上。   (3)无雨季节每周浇水 1-2次,夏季高温时节每周浇水 3-5次,久旱无雨时,连续浇水2-3次。   (4)低洼易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盲沟排水,确保草坪平整美观。   4、施肥   (1)根据土壤肥力和草坪生长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施肥,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以淡肥多施为主,避免因施肥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   (2)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两季追肥 2-3次,暖季型草在早春、仲夏追肥 2-3次,施好返青肥,夏季少施氮肥。   (3)施用有机肥时要经过腐熟;施用化肥要控制好施用比例,氮、磷、钾三种化肥施用比例控制在5:4:3。   (4)施肥后立即灌水或将肥料溶于水中进行喷施。   (5)开花的地被植物应在花前和花后各施一次追肥,肥料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亦可施复合肥。   5、除草、打孔与复壮、补植   (1)春夏杂草旺盛季节,每三天除草一次,确保单纯型草坪纯度。   (2)适时打孔松土,打除旧土,替以营养土或沙土。   (3)对长势衰微或因各种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进行及时补植与更新复壮,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土地。   (4)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 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按不同类群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更新移植。   (5)发现枯死地被植物应及时挖除并补植,影响景观的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6、病虫害防治   (1)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预防及时,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有效防止病虫害蔓延与危害,常见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 2%以下。   (2)积极采用生物防治等新防治方法,以减少环境污染。采用化学方法防治时,应晚间进行喷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要求。   二、乔木管养   1、总体要求:长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树木上下缘线整齐,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死树缺株,无枯枝残叶,景观效果优良。   2、修剪   (1)考虑树种的生长特点,在叶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叶芽和花芽剪掉,确保花繁叶茂。   (2)对绿化树木进行科学合理的修剪,不采用主干重截、去掉树头等不科学的修剪方法,本着稳定树型、均衡树势、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剪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残枯枝及根部萌蘖枝,确保分枝均匀、树冠完整、树型美观,树冠内部不乱不空、疏密适宜。   (3)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后和夏梢停止生长前修剪2-3次。   3、灌溉、排水   (1)树木栽好后,立即浇透水一遍,待水渗下后,将因浇水而歪斜的树木及时扶正、填土,2-3天再浇第二遍水,一周后浇第三遍,每次要浇足浇透,以后见干即浇。   (2)在正常浇水基础上,每年3-9月要每月浇透水一次,对于土壤条件差、生长不良及干旱年份还要增加浇水次数,每次要浇透;新栽树木成活后,需连年浇足浇透,一般的落叶乔木和常绿乔木最少连续浇水 3-5年;开春的发芽水与封冬前的封冻水应浇足浇透;夏末秋初不浇水,避免秋梢徒长;早春土壤解冻时要立即充分浇水。   (3)常绿树种,由于蒸腾量大,除浇水外还要进行叶面喷水;夏季空气干燥时,对一些叶质纤薄易受日灼的树种要搭棚遮荫,午间向荫棚喷水。   (4)夏季灌溉宜早晚进行,冬季灌溉宜中午进行,灌溉时要注意保护树木根部土壤防止冲刷。   (5)大雨后及时排出树木、尤其是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对于栽植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方的树木,要采取排水措施。   4、施肥   (1)根据土壤条件、树木品种、生长发育阶段进行施肥,有机肥、无机肥、化肥、专用肥、叶面追肥科学综合施用,避免单一使用化肥,合理施用氮、磷、钾肥,多施有机肥,施有机肥以环树穴点施为主。   (2)根据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适当淋水,在每年的春、秋季施肥 2-3次,施肥量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有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   (3)肥料要埋施,先打穴或开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挖穴或开沟的位置一般是树冠外缘的投影线(行道树除外),每株树挖对称的两穴或四穴;施肥忌浅施,以免引起根系上翻。   (4)花灌木在开花前后要追肥,树木栽植初期多施氮肥,观花观果植物多施磷钾肥,施用有机肥要充分腐熟,化肥不能结块,酸性肥与碱性肥不能混用。   5、补植与中耕除草   (1)及时清理死树,一周内补植同规格、同品种新树。   (2)每年进行 3-5次中耕松土,及时清除树下、树穴内杂草。   6、病虫害防治   (1)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乔木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减少环境污染。   (2)采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间进行喷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要求。发生病虫害,最严重的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单株受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   7、自然灾害防护   (1)防风加固。对歪斜倒伏的树木要进行扶植和修正,采取打桩立柱、帮扎支架、相互连绑等方法进行加固、支撑,特别要针对夏季大雨大风天气较多的实际,及时检查,随时采取扶正加固措施,避免因灾害天气导致树木倒伏。   (2)在严寒、酷暑季节,要对自然耐受力较差的树木进行搭荫棚、设风障、主干包扎等遮荫、防寒处理,在树下地面可采用堆积树叶、培土堆肥等办法防止根系冻伤,大雪天气及时清理积雪。   三、灌木、花卉、绿篱植物管养   1、总体要求:生长旺盛,花繁叶茂,花叶鲜艳,植株整齐,造型美观,无残株断档,修剪工艺精细,植物造型具有艺术感;垂直绿化攀缘植物生长良好,整齐雅观,生长期覆盖率达 95%以上;节日期间要确保鲜花布置的景观效果,达到色彩丰富、造型优美、功能合理、结构安全,及时浇水,更换补缺。   2、修剪   (1)在叶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叶芽和花芽剪掉,确保花繁叶茂。   (2)绿化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去弱留强、去老留新,适时摘心,剪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残枯枝及根部萌蘖枝,确保分枝均匀、形态美观,疏密适宜。   (3)对不同品种组合的树群,修剪时要注意调整植物群落,突出层次,做到相互间协调统一。   (4)休眠期修剪在落叶后进行,生长期修剪在花谢后进行,不耐寒树种的修建在萌动前进行,衰弱植株宜重截复壮。   (5)绿篱每年在春季萌动前和雨季休眠期进行整形,使上下侧枝密茂,株型整齐丰满。   3、灌溉、排水、施肥、除草及病虫害防治,参照乔木养管规范实施。   四、环境卫生   1、水面管理   (1)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节约用水。   (2)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及时清除杂物,定时杀灭蚊子幼虫,定时清洗水池,控制好水的深度,管好水闸开关,不浪费水;及时修复受损的池壁、水池设施。   (3)湖、池内水生植物的生长范围应严格控制,防止影响水面倒影。超出范围的叶片,应在水面以下随时割除。   2、园路管理   路面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要求及时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修补破损并保持完好。   3、清洁卫生   (1)全日保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无粪便污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   (2)清除垃圾杂物后要注意保洁,绿地内出现垃圾,应在十分钟内拣拾干净。   (3)归堆后的垃圾杂物和箩筐等器具放在隐蔽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   五、绿地维护   1、无侵占绿地现象,绿线不被侵犯,绿地版图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杜绝各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刻乱画、乱缠乱挂。   2、对侵占和破坏保护绿地红线和红线内的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要加以制止,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3、园林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设施的美观完好。   4、管理制度健全,定岗定员,责任到人,有完备的养护档案,对年度管养程序、管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在案。   附2: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   (一)公共绿地、广场卫生保洁   1、每日普扫两遍,全天巡回保洁,绿地及园路上无烟蒂、纸片、痰迹及人畜粪迹。   2、旅游景区、城市景观区域要按期冲洗,保持路面洁净。   3、每日普扫作业应在 7:00前完成,第二遍普扫14:00开始。   4、普扫作业要达到“六净六不”和建设部路面废弃物指标标准。(六净:路面净,路缘石净,人行道、墙基净,绿化带、花坛、公共绿地树坑净,雨水斗净、果皮箱净。六不:不见积水,不见杂物,不见人畜粪迹,不漏收垃圾,不往雨水斗、明沟、绿化地、花坛扫倒垃圾污物,不焚烧树叶、杂草和纸类。)   5、保洁人员必须着标志服上岗。   (二)公共绿地、广场内垃圾收集与清运   1、果皮箱清掏及时,无满溢,周边无杂物,外观光洁。   2、清掏及扫收的垃圾清运及时,责任区内白天不见垃圾。   3、垃圾中转站、收集间内的垃圾每天 7:00前运出,并做到内外墙壁、坑位洁净,无蚊蝇,无异味。   附件6: 中心城区环保专项整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巩固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综合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条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市环保局设立2个现场检查组、1个督导检查组。现场检查组采取昼夜连续轮流倒班检查的方式,每天上班前向督导组汇报前一天的检查情况;督导组每周督导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夜间检查一次。双休日或节假日检查一次;督导组每周向局长办公会报告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同时,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挂包重点企业制度,对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实行挂包,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帮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调度通报考核制度。对检查督导的情况,适时拟定情况报告和通报。对于紧急或重要工作适时进行通报,其他工作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总结、每年一考核,并将检查通报内容作为月度及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中心城区周边17个重点乡镇的空气质量实行日监测、日通报。   第五条 建立健全网格式巡查机制。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夜间执法力度。按照网格式监管的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厂界外发现化工异味的企业,坚决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实施限产、停产。凡年内被查处化工异味扰民行为三次以上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第六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通过制定企业管理规范,使企业明确治理标准和要求,做到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第七条 建立企业自我升级管理制度。抓好企业自我升级管理,督导企业落实环保达标承诺书,确保按照环保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第八条 建立协调配合制度。环保部门协调建设、公路、国土、城管执法部门完成中心城区道路、建筑、矿山、物流园区扬尘治理工作;主动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向重点企业派驻环境监督管理员制度。向电厂派驻监督管理员,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设施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脱硫除尘设施、燃煤发电机组同时运行,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件7: 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强化保障,落实监督。   第四条 停车场点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别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共停车场点、主次道路临时停车场点、支路和生活区道路占道停车场点规划,分别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占道停车场点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公共停车场及单位、店铺门前非占道停车场点由受益单位、店铺进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支路、生活区道路上的占道停车场点由城管执法、房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及单位、店铺门前非占道停车场点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划定停车区域,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实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占道停车场点,应当由受益单位和店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后,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受益单位和店铺出资,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明确标示允许车辆停放的时间、区位。   第九条 车辆在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停车场点停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条 沿街单位和店铺对门前车辆的规范停放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支路、生活区道路需要停放车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后,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由申请方出资,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由申请方负责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在支路、生活区道路占道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双向停放。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拍照取证的方式,依法查处机动车占道停放违法行为,取缔主干线道路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场点。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要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的审核把关力度,对未设置停车场点和停车泊位不足的不予审批。停车场点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生活区已经配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设立临时停靠标志。临时停靠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物价局应当根据车辆停放管理工作需要,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的收费政策,促进车辆规范停放长效管理。   附件8: 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建设、治理整顿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工商、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员密集、交通便利、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规模不等的综合人力资源市场。   第六条 市里负责规划建设1处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市级综合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一条龙”就业服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张店区、高新区分别规划建设1处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区级综合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一条龙”就业服务。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张店区规划建设1处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市场建设要达到集吃、住、职介、培训于一体的功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投资方负责管理,公安、城管执法、司法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张店区、高新区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规划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在筹建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期间,可设立规范的临时性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设立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统一规划布局和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场所内依法进行职介活动。   第十三条 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用工地点,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录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布局、功能定位、窗口设置、工作流程、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对批准的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的监督、检查,对占道经营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职业介绍行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招用广告和招用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处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应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对非法职介组织和职介活动进行清理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应建立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考核制度,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内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9: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比。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六条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服务业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开办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要求;开办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方可建设;   (二)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费用,并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市场准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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