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对面向自治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日期: |
2010/12/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面向自治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0]6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自治区各行办,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为我区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组织项目节能评估以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搭建有效的技术服务咨询平台,我委将对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面向工业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业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统一备案审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3、具有开展节能服务所需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统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电、热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的不少于5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4、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掌握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和节能技术措施,配有齐全的硬件设施,能够进行能耗指标及相关数据监测采集,并对数据进行准确分析,编写技术报告。
5、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含)以上,同时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技术管理能力,并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
2、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3、单位法人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场地及相关设备购置证明文件;
7、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8、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近三年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的合同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9、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
10、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报表》电子版。
二、申请备案程序及管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州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地州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级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经信委;不在上述之列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申报单位技术装备水平、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及人员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予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机构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推荐,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须按照备案内容面向疆内工业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三)自治区经信委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质量、业绩情况、服务对象评价、管理服务水平等对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已列入自治区第一批节能服务机构推荐名单的单位,请根据有关要求补充和更新相关资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经过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内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或取消已有备案资格,由自治区经信委组织审核后进行公布。
联系人:加纳
电 话:(0991)4523691
地 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邮 编:830000
E-mail:jmwhzc@126.com
附件 机构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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