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10 颁布日期: 2011/01/10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10
颁布日期: 2011/01/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   煤矿瓦斯是制约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1个重要因素之一。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较多,煤矿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较为丰富的煤层气资源又是我省一大宝贵可以开发利用的能源资源。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洁净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加快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既是一个关乎人民群众生命的生产安全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安全问题,还是一个关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低碳清洁发展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全力推进此项工作。要立足于超前预防,主动预防,切实增强对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加强安全监管与加快开发利用相结合、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结合、强化政策激励与严格现场管理相结合、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与优化生产布局相结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从根本上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配合、协力推动,切实提升工作合力   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是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的工作成果。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煤炭行业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从清洁能源发展的角度,统筹做好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二五”规划及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要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云南煤监局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全省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抓好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各煤矿企业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综合治理。要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三、加强瓦斯开发利用政策支持,切实促进煤矿瓦斯(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强化先抽后采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根本性措施。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把煤矿瓦斯抽采,包括井下抽采和地面开发,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全力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利用的最大化。   进一步理顺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体制机制。按照一个开发主体采煤采气一体化的原则,继续妥善解决好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重叠的间题,积极扩大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域。对采煤与采气是不同矿权主体的,鼓励采煤与采气企业采取股份制等方式进行合作,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发展;对采煤与采气是同一个矿权主体的,鼓励成立专门的采气企业,对采气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有关煤矿瓦斯抽采的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政策。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17号)等国家和我省已经明确的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继续研究制定更加积极的配套措施,推进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坚决推进先抽后采。全省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矿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及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全面深化。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重点地区要跟踪督办。   四、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强化源头治本   企业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是煤矿瓦斯防治的监管主体。全省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各项基础工作,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现场管理,强化源头治本,进一步夯实煤矿瓦斯防治基础。有效防治瓦斯事故,必须从现场抓起,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   三严格: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采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幽面”;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执行《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确保每班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三加强: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作业现场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瓦斯检测人员不空班漏检,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转,一旦出现瓦斯异常,立即停电撤人;加强通风管理,包括通风系统维护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按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1号)有关规定,严格定员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加快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全省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步伐。2011年底前,全省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全面实现联网。切实加快云南省煤矿生产视频监测系统建设,对全省范围内的煤矿实施有效的生产视频监测、信息数据采集。全省所有煤矿必须按照要求接入云南省生产视频监测系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煤矿在2011年底前宪成。同时,要加快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五、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切实加大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力度   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加快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小煤矿,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46号)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努力减少煤矿企业数量。大力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大力支持国有煤矿整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力支持小煤矿之间的整合重组。   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整合技改煤矿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进度。整合技改矿井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强科技创新,切实为煤矿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科技创新,是实现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总体目标的重要支撑。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低浓度瓦斯输送利用和乏风利用、煤层气井压裂效果评价及裂缝监测技术、煤层气采收率技术、深部煤层的煤层气开采技术等技术和工艺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有关科研机构的骨干作用,继续通过国债资金、安全费用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方式,组织好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好有关示范工程和科研项目,加大技术研发与装备研制力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和瓦斯等级鉴定等专项技术服务。抓紧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并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率先应用,切实增强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国外先进的瓦斯防治与开发利用技木和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同时,在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广泛吸引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的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瓦斯治理作为监察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省范围内,凡是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51]185号)等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整合重组;凡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全省所有高瓦靳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凡是未实行先抽后采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达到瓦斯防治标准。   我省煤矿生产矿点多、工艺落后、整体生产力水平偏低,煤炭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安全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工作体系,狠抓责任落实,坚决推行先抽后采,加大措施落实力度,加快瓦斯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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