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15 |
颁布日期: |
2011/11/15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15 |
颁布日期: |
2011/11/15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黔府发〔2011〕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二、切实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培训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强制的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对省直行政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将行政强制法宣传纳入全省“六五”普法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熟悉各项规定,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有效监督。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对省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地、各部门分别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凡是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清理后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要纳入行政职权目录进行管理。2012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完成对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事项的清理、审核、公告工作。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持有国务院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凡是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细化行政强制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系统内统一和规范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式样,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体制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细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确运用,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监察,近期要把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滥用行政强制等行为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作为推动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结合起来,与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安排结合起来,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行政强制职权的梳理、行政强制程序的细化、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业务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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