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颁布机构: |
贵州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0/09/03 |
颁布日期: |
2010/09/03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0/09/03 |
颁布日期: |
2010/09/03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完成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7〕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对省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运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对党委、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三)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
(四)受到预警通报或区域限批后,不认真落实预警调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
(五)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节能减排工程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项目严重超概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成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或影响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的;
(八)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有关节能减排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多次被问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机关,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研究的问责对象涉及成员单位的,该单位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的检查考核结果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后,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问责决定:诫勉谈话由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谈,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问责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问责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