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14 |
颁布日期: |
2011/10/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的通知
(桂建城〔2011〕33号)
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
一、垃圾填埋场评分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分值
(一)设施维护与管理(10分) 1、防渗膜保护 边坡保护防渗膜的土工布完好,作业层边坡防渗膜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得2分;
土工布存在破损、掀起等问题,未及时修补,得1分;
作业层边坡防渗膜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分。 2
2、填埋气导排、收集及处理 按设计规范密度设置、续接气体导排设施,设置导排石笼,气体导出后集中燃烧或利用得2分。
设置气体导排设施,气体直接排空,得1分。
无气体导排设施或设置密度不足或未逐级续接被垃圾覆盖,不得分。 2
3、雨污分流 有雨污分流措施,且分流效果好,得2分;
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库区雨污分流要求,不得分。 2
4、渗滤液导流 渗滤液导流系统完好,导排功能正常,库区无严重积水现象,得2分;
渗滤液导流系统破损或堵塞,库区有严重积水现象,不得分。 2
5、监测井 按规范设置五眼地下水监测井,并能正常使用,得2分;
监测井总数量或设置方位不满足要求,下游监测井或污染监视井数量不足,得1分;
未设置下游监测井,不得分。 2
(二)
运行
管理
(60分) 6、进场垃圾检验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得2分。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不得分。 2
7、称重计量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得2分;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得1分;
无称重计量,不得分 2
8、分单元填埋 制定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计划,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有应急作业面和措施,雨水、污水分别导排,得6分;
制定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计划,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无应急作业面和措施,得4分;
未分区分单元作业,无应急作业面和措施,雨水、污水混合;不得分 6
9、设备配置 机械设备按标准要求配套齐全,并有垃圾压实机,运行良好,得3分;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齐全,但无垃圾压实机,运行基本正常,得2分;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不齐全,无垃圾压实机,运行不正常,不得分。 3
10、摊铺压实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得4分;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但未分层压实,得2分;
未用压实机械对垃圾进行压实,不得分。 4
11、垃圾覆盖 能做到每日覆盖,并有施工记录,得4分;
能做到中间覆盖,得2分;
未能做到按规范进行覆盖,不得分。 4
12、堆体整形 堆体边坡不大于1:3,终场边坡及时覆盖,得2分;
堆体边坡大于1:3,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不得分。 2
13、场区消杀 有除臭、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效果良好,且药剂票据、台账齐全,得4分;
无除臭、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或有措施但效果不好,无法提供有关票据、台账,不得分。 4
14、飘扬物控制 有防飞散设施、措施,并管理良好,周围无飘扬物,得2分;
无防飞散设施、措施或防飞散设施效果不好,周围存在飘扬物,不得分。 2
15、渗沥液处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得10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总监测次数的比例小于20%,得6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20%以上的,或简易处理,出水基本上不能达标的,不得分。 10
16、环境监测 能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大气、渗沥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得3分;
能监测主要污染指标,但不能按标准定期进行,得2分;
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不得分。 3
17、环境影响 所有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均达标(包括自测和权威部门检测),得6分;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得3分;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小于50%,不得分。 6
18、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制度健全,制订有应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山体滑坡、污水外溢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得3分;
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安全制度及预案不健全,得1分;
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得分。 3
19、制度建设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得3分;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3
20、资料管理 各类运行资料、报表规范符合要求,上报及时、准确;有管理人员归档立卷,格式规范,得3分;
资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3
21、人员培训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得3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80%,得2分;≤60%不得分。 3
(三)
运行经费保障
(20分) 22、财政预算安排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10分;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5分;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不得分。 10
23、资金拨付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得10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不得分。 10
(四)
社会评价(10分) 24、公众监督 无社会不良投诉,得5分;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5
25、整改情况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5
注: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垃圾焚烧厂评分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分值
(一)垃圾进厂、计量(10分) 1、垃圾接收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得5分。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不得分。 5
2、垃圾称重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得5分。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得2分;
无称重计量,不得分。 5
(二)
运行管理
(60分) 3、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应不低于8000小时,达到运行时间8000小时,得5分;
年运行时间≥6000小时≤8000小时,得3分;
年运行时间低于规定时间6000小时不得分。 5
4、炉温控制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秒,得8分;
垃圾在焚烧炉内不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小于2秒,不得分。 8
5、烟气处理 烟气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标准。全部满足限值,得6分。
正常营运时,烟气每1项每1次没有达到标准要求扣3分。 6
6、恶臭控制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得5分;
未达到国家要求,发现问题,每1项每1次扣1分。 5
7、渗滤液处理 垃圾贮存仓防渗性良好,渗滤液导排设施完好,渗滤液按监管方要求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得5分;
渗滤液导排不畅,自行或外运处理达不到要求,检查发现每1项扣2分。 5
8、飞灰处理 按有关要求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且不得飞灰混入炉渣中,得5分;
未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或将飞灰混入炉渣中,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3分。 5
9、灰渣处理 灰渣热灼减率达到要求(小于5%),并运输到指定废弃物处理场,沿途无抛洒现象,处理处置符合标准,得5分;
灰渣热灼减率超过5%、灰渣处理处置不符合标准、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2分。 5
10、监测系统维护 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监测系统,每半年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校对,得4分;
因监测系统故障又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不能对污染物监测,每项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监测系统校准,不得分。 4
11、制度建设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得4分;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2、资料管理 各类运行资料、报表规范符合要求,上报及时、准确;有管理人员归档立卷,格式规范,得4分;
资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3、人员培训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得4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80%,得2分;≤60%不得分。 4
14、安全管理 制订有应急预案。保证防火、防爆、防汛、抗震、避雷等安全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有记录,得5分;
发现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或不满足要求,每次扣2分。
无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一次不得分; 5
(三)
运行经费保障
(20分) 15、财政预算安排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10分;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5分;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不得分。 10
16、资金拨付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得10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不得分。 10
(四)
社会评价(10分) 17、公众监督 无社会不良投诉,得5分;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5
18、整改情况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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