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14 颁布日期: 2011/10/14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14
颁布日期: 2011/1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的通知 (桂建城〔2011〕33号) 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考核暂行标准   一、垃圾填埋场评分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分值 (一)设施维护与管理(10分) 1、防渗膜保护 边坡保护防渗膜的土工布完好,作业层边坡防渗膜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得2分; 土工布存在破损、掀起等问题,未及时修补,得1分; 作业层边坡防渗膜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分。 2 2、填埋气导排、收集及处理 按设计规范密度设置、续接气体导排设施,设置导排石笼,气体导出后集中燃烧或利用得2分。 设置气体导排设施,气体直接排空,得1分。 无气体导排设施或设置密度不足或未逐级续接被垃圾覆盖,不得分。 2 3、雨污分流 有雨污分流措施,且分流效果好,得2分; 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库区雨污分流要求,不得分。 2 4、渗滤液导流 渗滤液导流系统完好,导排功能正常,库区无严重积水现象,得2分; 渗滤液导流系统破损或堵塞,库区有严重积水现象,不得分。 2 5、监测井 按规范设置五眼地下水监测井,并能正常使用,得2分; 监测井总数量或设置方位不满足要求,下游监测井或污染监视井数量不足,得1分; 未设置下游监测井,不得分。 2 (二) 运行 管理 (60分) 6、进场垃圾检验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得2分。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不得分。 2 7、称重计量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得2分;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得1分; 无称重计量,不得分 2 8、分单元填埋 制定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计划,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有应急作业面和措施,雨水、污水分别导排,得6分; 制定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计划,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无应急作业面和措施,得4分; 未分区分单元作业,无应急作业面和措施,雨水、污水混合;不得分 6 9、设备配置 机械设备按标准要求配套齐全,并有垃圾压实机,运行良好,得3分;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齐全,但无垃圾压实机,运行基本正常,得2分;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不齐全,无垃圾压实机,运行不正常,不得分。 3 10、摊铺压实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得4分;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但未分层压实,得2分; 未用压实机械对垃圾进行压实,不得分。 4 11、垃圾覆盖 能做到每日覆盖,并有施工记录,得4分; 能做到中间覆盖,得2分; 未能做到按规范进行覆盖,不得分。 4 12、堆体整形 堆体边坡不大于1:3,终场边坡及时覆盖,得2分; 堆体边坡大于1:3,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不得分。 2 13、场区消杀 有除臭、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效果良好,且药剂票据、台账齐全,得4分; 无除臭、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或有措施但效果不好,无法提供有关票据、台账,不得分。 4 14、飘扬物控制 有防飞散设施、措施,并管理良好,周围无飘扬物,得2分; 无防飞散设施、措施或防飞散设施效果不好,周围存在飘扬物,不得分。 2 15、渗沥液处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得10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总监测次数的比例小于20%,得6分;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20%以上的,或简易处理,出水基本上不能达标的,不得分。 10 16、环境监测 能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大气、渗沥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得3分; 能监测主要污染指标,但不能按标准定期进行,得2分; 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不得分。 3 17、环境影响 所有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均达标(包括自测和权威部门检测),得6分;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得3分;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小于50%,不得分。 6 18、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制度健全,制订有应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山体滑坡、污水外溢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得3分; 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安全制度及预案不健全,得1分; 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得分。 3 19、制度建设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得3分;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3 20、资料管理 各类运行资料、报表规范符合要求,上报及时、准确;有管理人员归档立卷,格式规范,得3分; 资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3 21、人员培训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得3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80%,得2分;≤60%不得分。 3 (三) 运行经费保障 (20分) 22、财政预算安排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10分;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5分;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不得分。 10 23、资金拨付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得10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不得分。 10 (四) 社会评价(10分) 24、公众监督 无社会不良投诉,得5分;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5 25、整改情况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5   注: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垃圾焚烧厂评分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分值 (一)垃圾进厂、计量(10分) 1、垃圾接收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得5分。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危废、建筑垃圾等垃圾进场,不得分。 5 2、垃圾称重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得5分。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得2分; 无称重计量,不得分。 5 (二) 运行管理 (60分) 3、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应不低于8000小时,达到运行时间8000小时,得5分; 年运行时间≥6000小时≤8000小时,得3分; 年运行时间低于规定时间6000小时不得分。 5 4、炉温控制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秒,得8分; 垃圾在焚烧炉内不充分燃烧,二燃室内的烟气在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小于2秒,不得分。 8 5、烟气处理 烟气排放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标准。全部满足限值,得6分。 正常营运时,烟气每1项每1次没有达到标准要求扣3分。 6 6、恶臭控制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得5分; 未达到国家要求,发现问题,每1项每1次扣1分。 5 7、渗滤液处理 垃圾贮存仓防渗性良好,渗滤液导排设施完好,渗滤液按监管方要求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得5分; 渗滤液导排不畅,自行或外运处理达不到要求,检查发现每1项扣2分。 5 8、飞灰处理 按有关要求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且不得飞灰混入炉渣中,得5分; 未将飞灰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或将飞灰混入炉渣中,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3分。 5 9、灰渣处理 灰渣热灼减率达到要求(小于5%),并运输到指定废弃物处理场,沿途无抛洒现象,处理处置符合标准,得5分; 灰渣热灼减率超过5%、灰渣处理处置不符合标准、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若发现有1项不达到要求,每1项每次扣2分。 5 10、监测系统维护 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监测系统,每半年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校对,得4分; 因监测系统故障又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不能对污染物监测,每项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监测系统校准,不得分。 4 11、制度建设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得4分;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2、资料管理 各类运行资料、报表规范符合要求,上报及时、准确;有管理人员归档立卷,格式规范,得4分; 资料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酌情扣分。 4 13、人员培训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管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得4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80%,得2分;≤60%不得分。 4 14、安全管理 制订有应急预案。保证防火、防爆、防汛、抗震、避雷等安全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有记录,得5分; 发现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或不满足要求,每次扣2分。 无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一次不得分; 5 (三) 运行经费保障 (20分) 15、财政预算安排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10分;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得5分;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不得分。 10 16、资金拨付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得10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得7分;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得5分;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不得分。 10 (四) 社会评价(10分) 17、公众监督 无社会不良投诉,得5分;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得分。 5 18、整改情况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得5分;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不得分。 5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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