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5 颁布日期: 2011/08/05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5
颁布日期: 2011/08/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提高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处置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区所有城市和县城均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基本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南宁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南宁市、桂林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南宁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同时建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开展目标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制订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逐项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项目支撑、有单位实施、有人员负责、有进度安排、有措施要求,各项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上下联动,统筹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又要加强协调合作。自治区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各项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切实帮助各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各市城市垃圾处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运营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把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管理收费和宣传监督等各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要加强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发展循环经济。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问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各市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者环境严重污染,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城市和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制度,各市、自治区各牵头部门要做好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并在每年7月15日前、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各市、自治区各牵头部门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执行本实施方案的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需查阅的,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8/P020110825349205415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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