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日期: |
2011/11/08 |
(渝府发〔201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在西部建成法治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师资培训工作,抓紧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学习班,组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法制工作、分管行政强制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法制机构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作为今明两年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分批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重庆行政学院应将行政强制法作为主体班近期主要讲授专题之一,在厅局级班、处长班、区县领导班等主体班次进行讲授和研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尤其是了解其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修改、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文件审查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计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各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通过委托方式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结果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备案。行政强制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对照其享有的行政强制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强制流程图,并对外公布,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依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同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到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参谋、助手、顾问的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要求。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