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24/07/18 颁布日期: 2024/06/18
颁布机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24/07/18
颁布日期: 2024/06/18

渝环规〔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重庆水务环境集团、重庆水务集团、重庆环投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压实各方责任

(一)压实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核定工作,并督促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和执法监管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按照规范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加强污水处理厂按证排污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排水主管部门责任。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稳步提升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水质达标率。各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加强对现有管网的维护管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压实运营单位责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持证按证排污,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内容,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依法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检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合理设置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向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二、严格排污口及溢流口管理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五)加强溢流口管控。各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干管权属单位全面排查污水一级干管及其接入口旱季排污、雨天溢流点位,深入摸清溢流底数,系统开展污水溢流综合整治;2024年汛期结束后,全面厘清一级干管及其接入口溢流时间、溢流频次、溢流水量、溢流水质底数,建立溢流台账并动态管理;到2026年底,城镇生活污水年溢流总量减少50%以上。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管理

(六)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运营单位应科学编制设备维修保养方案,明确设备保养周期、修理周期及更新计划等,确保设施运行管理到位,出水水质达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加强每日巡检维护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配备双回路或备用电源供电系统等,确保外围停电时厂站能正常运行,提高保障能力。

(七)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运行记录台账制度,保证台账资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向区县排水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管理台账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及管理信息、设施运行异常情况信息、用电量、药剂使用管理情况、溢流排放情况、日处理污水量、进出水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污泥产生量及处置情况等。

(八)加强污泥处置工作管理。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运输、贮存、处置或利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数量、流向、处理处置等信息,实现污泥可追溯、可查询,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四、规范水质监测管理

(九)规范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运营单位要确保进出水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管。2024年底前,处理规模在2000吨(含)/天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完成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鼓励2000吨/天以下的、有条件、处于敏感区域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

(十)加强进出水水质监测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管,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工作,并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对已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一次监测进出水浓度,同步开展比对监测,并完成结果报送;对未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报送进出水浓度监测数据,2000吨(含)/天以上规模的按每月一次进行报送,2000吨/天以下规模的按每季度一次进行报送,鼓励各区县对进水浓度和水量按月进行监测。进水浓度监测点位于主干管最后一个检查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需监测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乡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需监测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监测结果于每月/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五、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十一)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建立环境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督促运营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依规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各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运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区应急预案,加强溢流应急防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设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六、加强问题整改落实

(十三)加强日常问题整改落实。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排水主管部门要对日常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监督性监测等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整改总结报告,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规范要求,针对性进行分类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整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措施到位、效果到位,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对于进水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各区县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挤外水、溯源执法等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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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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