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5 颁布日期: 2011/12/05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5
颁布日期: 2011/12/0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由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电监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事发地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   职责:全面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   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事故进行核查;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工作;修订完善省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建立完善和管理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以及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   省民政厅: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石油天然气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危化、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规划选址工作,将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参与指导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同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保障工作;组织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车辆的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的防汛工作;需要在管道通过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省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   省环保厅: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及应急工作需要,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质监局:负责参加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石油天然气事故发生地及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山西电监办: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新闻媒体。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石油天然气事故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时,事发地市、县级政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省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电监办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抢险救援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物资器材、装备、设备,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3.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2.3.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安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尸体及有关善后工作。   2.3.8 技术专家组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各市、县安监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省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市级政府负责向本地区及事发地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预防行动   省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省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战备状态。   进入红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展临战前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进入橙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进入黄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重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各市、县安监部门接到一般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和省属企业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企业总部)。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省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省台办或省外事侨务办,通过省台办及时向国台办和海峡关系协会通报情况,通过省外事侨务办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3 分级响应   石油天然气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或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实施。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 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省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5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较大、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市、县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省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指挥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通风、灭火等),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的特点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仪、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静电型、防火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生活安排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环保厅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事发地大气、水质、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 应急结束   石油天然气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由省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重大以下事故由市、县一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较大石油天然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一般石油天然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石油天然气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较大、一般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安监部门、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护队、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主管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特种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属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省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队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沿途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障及时调运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发地市、县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省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省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治安保障   由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8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物资和装备。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省气象局及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10.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制订落实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10.3 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6.11 监督检查   省指挥部办公室对全省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长输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和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7.1.1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7.1.2 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7.1.3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7.1.4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7.1.5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省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8.2 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8.3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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