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2/23 颁布日期: 2011/02/23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2/23
颁布日期: 2011/0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10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测评标识申请表》   3、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及标签式样(略)   4、《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5、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加强我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管理,确保标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门窗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分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和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建筑门窗标识试点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试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门窗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建筑门窗标识试点中的技术性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的机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工作(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及申请表见附件3、4)。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八条 鼓励我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具有门窗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及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住宅性能认定等工程应使用具有门窗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第二章 标识申请、评审及认定   第九条 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申请、评审认定和标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建立了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正常批量生产能力;   (三)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先向建筑门窗测评机构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性能检验委托,签订《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检验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规则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五)建筑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申请的建筑门窗标识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按照应标识的内容和规定评审程序,对申报标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现场察看,通过论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通过与否,取表决的方式进行,70%以上专家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门窗标识目录,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向全区公布。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的式样及使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   (一)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证书说明、企业名称、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产品性能指标(包括产品标签编码、产品型号、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信息)、查询网址等;   (二)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的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的有关内容;   (三)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标签及其使用规定:   (一)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签编号;   2、企业名称;   3、产品基本信息;   4、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   5、批准日期与有效期;   6、查询网址及声明。   (二)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及标注自行印制标签;   (三)企业应在获得标识门窗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   (四)企业可将标签粘贴或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直接印刷在印刷品上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的使用制度,每年的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证书和标签测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开展全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门窗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做出停止使用标识和撤销标识的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处以通报,限期整改和取消标识测评资格处理: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取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涂改、出借、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五)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详细信息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通讯地址   E-mail   生产企业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生产地址   E-mail   产 品 详 细 资 料 窗型   外型尺寸(mm)   型 材 框料 壁厚 框料(mm) 扇料(mm) 框窗面积比(%)       类型墙体形式 型材类型 型材规格 型材腔体形式       生产厂家   玻璃 成品中空玻璃 室外侧玻璃 玻璃中空腔体 室内侧玻璃 类型 厚度(mm) 气体名称 腔体厚度(mm) 类型 厚度(mm)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自产中空玻璃 室外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室内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中空腔体分割条 类别   厚度(mm)   生产厂家   密封胶 类别   生产厂家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隔热条 生产厂家   品种及隔热间距   密封条 生产厂家   品种   配套件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性能指标 传热系数 (W/M2.K) 气密性能 可见光透射比 遮阳系数 检测值           (同一型号两种以上规格产品同时申请节能性能标识时,“产品描述”部分可增加附表) 产 品 详 细 资 料 窗型   外型尺寸(mm)   型 材 框料 壁厚 框料(mm) 扇料(mm) 框窗面积比(%)       类型墙体形式 型材类型 型材规格 型材腔体形式       生产厂家   玻璃 成品中空玻璃 室外侧玻璃 玻璃中空腔体 室内侧玻璃 类型 厚度(mm) 气体名称 腔体厚度(mm) 类型 厚度(mm)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自产中空玻璃 室外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室内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中空腔体分割条 类别   厚度(mm)   生产厂家   密封胶 类别   生产厂家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隔热条 生产厂家   品种及隔热间距   密封条 生产厂家   品种   配套件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性能指标 传热系数 (W/M2.K) 气密性能 可见光透射比 遮阳系数 检测值           (同一型号两种以上规格产品同时申请节能性能标识时,“产品描述”部分可增加附表) 有关说明 (附图中无法标明的有关制作 工艺等)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名称 产地 型号 数量 备注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名称 产地 型号 数量 备注                                                                                                             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一、认定标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二)具备相应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必须具有建筑门窗气密性和保温性能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   (三)具有建筑节能研究与检测经验,从事建筑节能研究或检测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建筑热工、建筑材料、机械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能熟练掌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软件、通过模拟计算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上岗资格的实验人员不少于4名;   (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运行的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二、承担的业务范围   承担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测评,具体包括:   (一)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样品的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两部分,其中《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必须包括(可不限于)以下信息:委托检测单位名称、被检门窗的基本描述、被检门窗的有关节能性能(包括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遮阳系数)、检验单位名称、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唯一性编号等。   附件5: 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申请表,一式二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增加附页。   2、“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检验能力表”只需附上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测有关的部分。   3、“人员情况”只填写申请单位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测和模拟计算工作的人员。   4、“实验室条件”指申请单位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   5、“测评报告用章”是指实验室在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时所盖的印章,此处作为管理机构预留印鉴。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计量认证(附检验能力表)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发证单位   实验室认可(附检验能力表)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发证单位   人员构成 高级 中级 初级 技术员 实验员           近2年建筑节能研究及检测工作简介 (不够可加页)                        二、申请单位测评条件 办公室面积(m2)   试验室面积(m2)   测评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主要仪器 设备名称 数量 检测项目/参数 测量范围 精度 状态 制造单位                                                                                                                                                                                                                                                 三、测评机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出生日期   学 历   职 称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时间及专业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测评报告批准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出生日期   学 历   职 称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时间 及专业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承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模拟计算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 名 出生日期 性别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现工作岗位 从事本工作岗位年限 培训情况                                                                                                                                                                                                                                                   六、测评报告用章备案                           测评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申请单位意见与承诺   申请单位向标识管理机构的承诺: 1、本申请书所载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 2、本单位愿意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中的所有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3、单位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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