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2/29 颁布日期: 2011/12/29
颁布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2/29
颁布日期: 2011/12/29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下列烟花爆竹产品:三寸以上礼花弹、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