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近期国内、区内事故多发以及高温雨季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按照《决定》要求,从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市、县(区、开发区)安委会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政府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9月下旬,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开发区)进行督查(见附件)。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和校舍安全。
检查内容:
(一)综合检查督查内容:
1、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措施和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情况。
2、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部署继续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等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问题和组织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督查内容:
1、以公路、水路、铁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情况,是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是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铁路路外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排查,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整治情况等。
2、以煤矿和存在水患或“三违”、“三超”现象的非煤矿山为重点的矿山领域。上林南南实业公司现生产的各煤井要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情况;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情况;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情况;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执行情况等。
3、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为重点的工业领域。重点检查: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南化加快搬迁工作,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情况;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情况;冶金行业开展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交叉作业、动火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4、以在建住房项目、在用桥梁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隧道施工项目为重点的市政建筑领域。重点检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情况,是否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重点检查: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针对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一些城区发生的农药仓库、海绵加工厂、建材市场、商场等发生的多起火灾事故,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重点检查:矿山企业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施工工地、生产厂房,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巡查、监测监控,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渔业船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开展学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周边地质环境的安全状况;校舍的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停止使用被定为D级危房校舍的情况;学生的安全教育情况。
8、开展水利和防洪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度汛情况;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情况。
9、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三)企业自查自纠内容:
查现场隐患、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
1、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
2、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
3、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
4、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指导。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得不到彻底根治,或是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决定》,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机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铁路路外、学校、水利、防洪和其他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沟通协调,上下联动,突出重点,狠抓难点,不留死角,务求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其它行业(领域)也要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和《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南府发〔2006〕88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本县(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监管。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把好行业的结构调整、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准入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承担起该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承担相关行业(领域)有关环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职责的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要严肃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或3起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3-9人工矿商贸及其它行业(领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县(区、开发区),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按事故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施救,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新闻舆论报道引导工作。
(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到科学施救。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要开展持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绝不能走过场,不搞速成班。要大力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提高工程”,开展安全教育“六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厂、进课堂、进家庭、进媒体)活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强全民安全素质和意识,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请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583555,传真:5512925,电子信箱:nnaj@163.com)。
附件: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安排表(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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