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9/10/23 颁布日期: 2009/10/23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9/10/23
颁布日期: 2009/10/23

上海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处室: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森林规定》)已于2009年9月14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林业保护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市林业行业特点,就做好贯彻实施《森林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森林规定》的重大意义   《森林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08〕1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具体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该政府规章的公布实施,对于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巩固和提高现有森林资源的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木和林地实施分类保护管理、明确林木的养护责任和标准、细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四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一是建立稳定、长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是公益林、经济林分类管理;三是林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社会发展相衔接;四是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五是明确森林防火的职责和应急处置要求;六是林地占用实行定额管理;七是明确占用林地许可要求,严格公益林管理;八是明确公益林失管失养行为也是违法。   二、认真做好《森林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统筹安排,把学习《森林规定》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学习计划,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林业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森林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对相关内容的知晓率应当达到95%以上。同时,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写林业专题学习培训读本,纂写规章释义。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森林规定》的主要内容。由社会宣传处牵头,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为规章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组织开展专业法及其配套政策培训   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分层级、分批开展《森林规定》培训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也可结合各自情况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林业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政策水平。   培训的重点内容为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林木林地实施分类保护、林木的养护责任和标准等有关配套政策和知识。培训时间从今年10月下旬-12月。培训的重点对象为郊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区县林业站站长、乡镇林业站站长、林业养护社社长和林业养护社骨干人员,确保各类林业养管工作人员通读了解、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森林规定》的主要内容。   同时,由市府法制办、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林业处、财务处配合,形成对《森林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解读和说明。由局科技信息处、市林业总站负责落实涉及林业技术指导、培训的内容。本次培训的具体事务委托市林业总站承办。   四、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为做好《森林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需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包括上海市林木、林地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和操作实施细则、上海市商品林建设和养护技术标准等十六个方面的内容。请相关单位(部门)按要求,抓紧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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