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9 颁布日期: 2011/10/29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9
颁布日期: 2011/10/29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299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制定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43号)精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继续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   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特别是制定实施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是,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地方违规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全市生态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范围和要求,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一)封禁范围:按照《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继续在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政策。我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牧、封禁管护。具体包括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工程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铁路、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区;兰州新区生态规划建设区;集体林权改革区。   (二)基本原则:对封山禁牧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禁牧、休牧、轮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封山禁牧与建设优质饲草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封山禁牧与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封山禁牧与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增加农牧民收入相结合的原则。   (三)封禁要求:在实施封山禁牧的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乱征占林地,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随意采石、采矿,严禁毁林采种,严禁随意采脂、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随意狩猎、砍柴、割条、用火,严禁毁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各县区、乡镇都要界定封山禁牧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措施,确保封山禁牧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封山禁牧工作事关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全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农牧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封山禁牧工作。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实行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和基层干部包社包户的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封山禁牧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发改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和舍饲圈养补贴费用;林业部门要监督封山禁牧工作,依法划定禁牧林地,查处毁林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合理确定林地、草地面积,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农业、畜牧扶贫部门要积极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划定草地,监管舍饲圈养及草地监督管理,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走村入户、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节目、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实行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已取得的成效,宣传《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封山禁牧既是生态建设的基本保障,也是变革传统散放饲养方式、促进草畜业高效发展的根本措施,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三)广泛普及舍饲养畜。继续实行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养畜,决不是限制畜牧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舍饲养畜作为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任务和封山禁牧的配套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普及舍饲养畜,引进繁育良种,改善种畜结构,提高种畜质量。要建立优质牧草饲料基地,提倡规模化、工厂化养殖,应用并总结推广先进的舍饲养畜技术,进行科学化管理、规模化生产,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舍饲养畜,实现养殖业由分散牧养向现代化养殖的转变,为封山禁牧创造条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继续对群众进行舍饲圈养予以扶持。   (四)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包括传统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生产生活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防护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建设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林区农民改变靠烧柴做饭取暖的传统方式,加快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有计划地发展薪炭林,尽快改变农村能源结构,制止人为破坏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植被恢复。   (五)坚持依法禁牧。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及《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林草植被的管护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及森林防火工作。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森林公安局、县区森林派出所、林政稽查组织要把依法封山禁牧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站及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监管员和护林员的积极性,把这支队伍建设成封山禁牧工作的主要力量。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大抽查工作力度,监督封山禁牧制度的执行。对领导得力、管理严格、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毁林事件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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