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24 |
颁布日期: |
2011/11/2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24 |
颁布日期: |
2011/11/24 |
(晋政办发〔201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全省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提出了《关于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公安厅)
为加强环境应急工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决定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加强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坚持“政府领导、协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动建立环保与公安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山西省环境应急联动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组副组长由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和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三、基本职能
环境应急联动工作主要通过环保和公安部门联防联控联处,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
(一)对灾害程度、状况做出准确评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意见。
(二)发挥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优势,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三)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快速反应优势,利用有效装备和技术措施,科学高效处置灾害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
四、队伍建设
(一)各市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人员主要以公安消防官兵和环保技术人员为主体,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队伍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协同能力,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队伍组建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队伍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要规范执勤,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正规化的备战秩序;要规范训练,明确训练科目,量化考核标准,强化实战演练;要规范程序,明确报警受理、力量调度、组织指挥、战斗行动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提高救援效能。
(三)各市要成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集中环保、公安消防的技术骨干和专家,主要负责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处置工作科学高效。
五、资金保障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办公设施、车辆装备器材等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应予以保障和支持。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业务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从应急经费中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可从环境污染治理费中予以支持。
(三)国家及省环保、公安部门配发的用于环境应急处置的车辆、仪器等装备,要优先用于充实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装备力量。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公安部门要向环保部门通报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重特大事故信息;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及时通报与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和处置信息。
(二)建立研讨培训机制。适时组织工作研讨、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和特点,认真研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环境应急处置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环境灾害事故形势,通报工作进展和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加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创新应急机制,提升应急能力,推动全省预防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能力的提升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