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农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10/16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农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10/16 |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议通过成文,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资金,是指杭州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两江”(钱塘江、富春江)“两湖”(千岛湖、青山湖)及运河、外荡等水域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局(水产局)主管全市范围内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杭州市农业局(水产局)渔政处、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渔政总站)负责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渔政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杭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市重要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承担“两江”“两湖”及外荡水域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机构;承担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任务的杭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以及承担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水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任务的市渔政总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主要用于放流苗种的购置及运输;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项目资金。其中120万元应用于继续加大对“两江”的增殖保护,沿江各区、县(市)要按1:1配套安排增殖保护资金120万元;剩余80万元资金用于千岛湖等水域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等。
第三章 资金的下达和执行
第七条 市渔政总站在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指导下,根据各地渔业资源的实际,征求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专家组的意见,统筹规划制订全市放流计划,放流计划主要明确江段、品种、数量和资金。计划经杭州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上述两局联合发文,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次年放流实施计划。
第八条 放流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农业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上报市渔政总站,经市渔政总站审核并报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内容采购(苗种采购)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必须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苗种放流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星期上报市渔政总站。市渔政总站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渔民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填写《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的8月底前完成当年的放流计划(冬片放流一般在前一年12月至当年2月进行),并于9月初向市渔政总站提交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市渔政总站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记录的实际放流数量,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放流情况审核下拨放流资金。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市渔政总站每年应组织召开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当年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评审,填写《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考评表》(见附表2),市渔政总站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增殖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县(市)配套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十月起施行。
附表1:
201 年杭州市 (区、县、市)
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项
目
内
容
放流
活动
或现
场概
况
渔民
代表
意见
渔民代表签字
监
督
组
意
见
监督人员签字:
项目
主管
局意
见
主管局盖章
附表2:
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考评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评价内容
评 价 标 准
评分
范围
得分
项目资金
管理及使用
(得分20分)
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财务管理规范
20-18
地方配套资金80%以上到位,财务管理基本规范
17-6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足80%,财务管理不规范
5-0
放流苗
种管理
(得分30分)
苗种采购通过公开招标,苗种场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品种、数量、规格95%以上符合要求。
30-26
苗种采购通过公开招标,苗种场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品种、数量、规格80%以上符合要求。
25-11
苗种采购未通过公开招标,苗种场无《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放流品种未在《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内,品种、数量、规格70%以上符合市局要求。
10-0
放流地点和
时间的选择
(得分10分)
放流时间、地点选择科学,并按规定提前上报
10-8
放流时间、地点选择基本合理,上报不及时
7-1
放流时间、地点选择随意,未上报
0
放流管
理工作
(得分20分)
勤于执法,放流前对非法渔具实施清理,放流后加强管理
20-18
执法较勤,放流前后管理较平常明显加强
17-12
执法力度一般,放流前后管理一般
11-6
疏于执法,放流前后疏于管理
5-0
宣传工作
(得分10分)
开展增殖放流现场会,有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网站发布相关放流简讯
10
未开展增殖放流现场会,有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网站发布相关放流简讯
9-8
未开展增殖放流现场会,有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网站发布相关放流简讯
7-1
未开展增殖放流现场会,无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未发布相关放流简讯
0
增殖放流
效果评估
(得分10分)
能及时上报放流情况,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效果评估报告
10
能及时上报放流情况,有固定的渔产量调查员,能定期进行渔产量统计,有年度评估报告
9-7
有非固定的渔产量调查员,不定期进行渔产量统计
6-1
不能按时报告放流情况,基本没有开展评估工作
0
注:优:85分以上;良好:84-75及格:74-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