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14 |
颁布日期: |
2010/05/14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14 |
颁布日期: |
2010/05/14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10〕93号、杭财基〔2010〕440号)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奖励申报工作。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空气质量,减少油气挥发污染,实现最清洁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04号)要求,推动我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单位和业主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主城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两区五县(市)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二、奖励对象范围及原则
(一)奖励对象范围
杭州市范围内的加油站(提供添加汽油服务的社会经营性加油站、内部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等)、储油库和油罐车,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业主,均可享受此专项奖励资金。
凡原新建加油站、储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出厂时已具有油气回收装置的,不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
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且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未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奖励标准
1、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6万元/条;
2、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加油站:6万元/座;
3、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改装的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2.5万元/辆;
4、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改装的储油库: 50万元/座。
(二)奖励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业主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业主按照奖励标准给予50%奖励。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业主不予以奖励。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一)拨付程序
1、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并核定奖励额度。
2、主城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奖励资金,由各区环保分局初审报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单位或业主。
3、市级财政承担的两区五县(市)5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各地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单位或业主。
(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单位和业主申请奖励资金应向当地环保局(分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杭州市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表式附后)。
2、油气污染治理设备购置合同、施工改造合同。
3、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收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4、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文件。
5、2007年8月1日以后建设的加油站和储油库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6、油罐车需提供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奖励申请油罐车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表式附后)。
中石化、中石油杭州分公司系统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由中石化、中石油杭州分公司按所属地统一申报。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按照一站一库一车一申请表进行申报。
(三)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业主及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及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及时告知。市环保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业主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完成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时组织验收审核。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查和抽查,如发现单位或部门弄虚作假,骗取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期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治理后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的单位或业主,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后,各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