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7/08/23 | 颁布日期: | 2007/08/23 |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7/08/23 | 
              
              	| 颁布日期: | 2007/08/23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
  为加强自治区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厅人事教育处联系。
  联 系 人:郭燕平
  联系电话:0991-2822938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监督,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培养高素质建设行业职工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新计价费[2003]1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培训。
  第三条 建设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培训、建设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
  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体现建设行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和建设行业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
  第四条 建设教育培训必须遵循规范、有序、节约的原则,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各类建设教育培训进行政策指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质量监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教材、教考分离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是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业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范,编制教育培训规划,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力量,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具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七条 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分为重点培训计划和自主性培训计划。重点培训是指按照建设部和建设厅的安排部署选调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培训;结合建设行业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颁布实施必需开展的宣贯培训等。自主性培训是指旨在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所开展的常规培训。培训计划包括下一年度所有培训项目。
  第八条 自治区级重点培训计划、自主性培训计划均由厅系统各培训单位自行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师资力量、教材、规模、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和颁发证书等。培训计划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逾期未报,视为该单位无培训项目。各地自行举办需建设厅统一发证的各类培训,应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并接受统一考核、管理。
  第九条 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厅系统各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厅领导审批,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经审定通过的年度培训计划是各单位进行培训办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应急性培训,需在办班15天前将相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由主管厅领导审批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以国家部委、外省(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协会、学会)名义在自治区境内举办的建设行业各类培训班,应由自治区境内的协办单位,凭相关单位正式培训文件商建设厅相关处室后报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培训应坚持就近就地、方便学员,原则上在自治区和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自治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由建设厅委托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由机关处室、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相关协会共同提出培训方案予以实施;岗位培训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由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经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凡属于建设厅重点培训项目,以建设厅名义下发文件。自主性培训项目由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下达同意办班的批复,统一编“新建人教字”文号后,由培训单位自行下发办班通知。培训单位在下发办班通知时,必须附有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批复(复印件),同时抄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应使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暂未印发大纲和教材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各相关处室组织认定。
  第十四条 培训班结束之日起半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培训情况书面报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内容包括:培训人数、授课教师名单、考试(考核)成绩、证书发放、经费收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四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从事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四)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应坚持勤俭节约,有效利用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职业技师培训学院和地、州、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在建设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突出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要加强办班的组织管理,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符合在职教育培训特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要重视学员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建立学员档案,将学员名册、编号和考核成绩等基础资料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和夯实各级建设教育培训网点。
第五章 证书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培训证书的管理,对所发的培训证书负责,建立健全证书编号、登记制度,核发的所有证书都要在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同时在建设人才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证书外,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含县市长)培训结束后,由建设厅发放统一印制的证书;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建设厅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和《岗位证书》;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由培训单位发放培训证书或证明;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颁发自治区建设行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举办各类培训班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减少课时、降低教学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培育和规范培训市场,形成协调统一、联动高效的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培训单位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采取年度评估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在网上向社会发布。平时检查包括向学员发放问卷调查、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形式。根据年度评估与平时检查结果,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委托其承担建设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组织建设教育培训,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内举办,不得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不得借培训之名进行高消费和向学员发放纪念品等。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在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或者委托举办培训时,必须指派专人参与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并且对培训质量和效果负责。严禁挂名联合培训或转让第三方承包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的监督管理,理顺职能分工,不断提高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