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6/21 |
颁布日期: |
2009/06/21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6/21 |
颁布日期: |
2009/06/21 |
(新土协发〔2009〕7号)
各会员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6月19日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社会信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估协发[2006]40号《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和中估协发[2008]31号《关于在全行业推广资信评级标准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土地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是指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会员执业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选、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评级结果授予机构会员自治区级资信等级证书(由中国土地估价协会统一式样,组织印刷),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选用土地评估机构时作为参考。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级资信评级基本程序:
(一)自愿申请自治区级资信评级的我会土地评估机构会员单位(包括全国执业及自治区的B级、C级土地评估机构),按要求填写“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所列内容准备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经注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报资信评级机构提交的自治区级资信评级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三)组织资信评级专家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投票,对不能由评分反映的特殊情况,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四)评分结果反馈申报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五)汇总结果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当年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评级指标控制比例建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得票多少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六)资信评级结果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纳入中国土地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在自治区予以公布。
(七)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对获得自治区级信用等级的评估机构,授予自治区级资信等级证书。
第三章 行业自律责任
第五条 参评机构应如实报送评级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评级资格,载入不诚信记录,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获得资信等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如发现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或低于资信评级条件的现象出现,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称号、收回已获得的资信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资信评级专家组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第八条 申报资信评级机构对专家打分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应另行组成复议小组处理。复议小组中原专家组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资信评级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级工作造成影响的,停止其评审专家资格;协会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应管理制度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自治区级)指标体系表》。
第十一条 该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