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06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 颁布日期: | 2011/12/06 |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落实“新医改”目标,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具有统一信息编号的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通过《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编号,可以迅速有效地在全市范围内查询到体检者信息,使得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间实现信息互通,更为高效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模块,将日常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根据要求录入该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具有统一信息编号的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反馈至用人单位及体检者。
  2011年12月15日后,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其他方式自行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将被视为不规范报告。
  联系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沈敏
  联系电话:22121615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