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28 |
(沪水务〔2011〕912号)
各区县水务局,徐汇、 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建委,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结合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我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水闸安全鉴定的指导、鉴定专家的管理、协助实施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类别)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五条 (鉴定周期)
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工作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工作;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水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鉴定程序)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闸安全鉴定、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进行。
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按照依据充分、结论科学的原则,对水闸进行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分别编写工作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是指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是指鉴定审定部门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第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职责)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三)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委托安全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四)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安全检测;
(五)落实安全鉴定工作经费;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承担单位资质)
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检测资质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或复核工作。
大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中、小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承担单位职责)
鉴定承担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水闸管理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水闸存在主要问题、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五)按照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审定部门)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市水务局负责审定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且拟定为三类、四类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其他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库;
(二)组建专家组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三)审定、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四)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处置措施)
经审定为三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审定为四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其中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水闸的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市水务局批准。
对审定为二、三、四类闸的,在未采取相应措施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水闸安全。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中型及以上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小型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水闸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和审查、审定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
其他单位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种类
全面
单项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闸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水闸名称:除闸名外,填明水闸类型,如节制闸、分洪闸、排水闸、挡潮闸等。
2.水闸级别:按 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3.工程概况:填明建筑物结构和闸门、启闭机形式,闸孔数及孔口尺寸,主要部位高程,地基情况及处理措施,设计的工程特征值和工程效益等。
4.工程施工和验收情况:填明工程施工的基本情况和施工中曾发生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措施,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5.水闸运行情况:填明水闸运行期间遭遇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坏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6.水闸安全分析评价:应根据对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三项成果的审查结果,按规定内容逐项编写。
7.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按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评定的结果填列。单项工程的安全鉴定,可不填列。
8.报告书中栏目填不下时,可适当调整或扩大。
水闸名称
水闸级别
建成年月
所在河流
所在地点
设计地震烈度
鉴定时间
水闸管理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鉴定承担单位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项目:
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和验收情况:
水闸运行情况:
本次安全鉴定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基本情况
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名称
工程复核计算单位名称
现场安全
检测项目
安全检测
成果名称
工程复核
计算项目
复核计算
成果名称
水
闸
安
全
分
析
评
价
水闸稳定性和
抗渗稳定性
抗震能力
消能防冲
水闸过水能力
混凝土结构
闸门、启闭机
电气设备
观测设施
其他
水闸安全类别评定:
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_____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表
年 月 日
姓名
专家组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水闸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