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31 |
颁布日期: |
2011/08/31 |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31 |
颁布日期: |
2011/08/31 |
(同政发[201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局面,有效遏制各种乱占、毁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还不健全,而且一些地方乱占、毁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耕地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认识,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中,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乱占、毁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村委会要担负起保护耕地的直接责任,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措施,监督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合理利用耕地,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以建“设施农业”为名,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进行植树造林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并行使耕地保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直接补贴,对举报乱占滥用耕地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努力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三、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市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都应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在耕地保护中,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机制。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预售手续,消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消防许可证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电力和市政公用单位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已经办理了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手续,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进行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保持耕地用途不变,对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予以及时制止。林业部门要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或者绿色通道及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对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公安部门要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照规定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查处国土资源、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及土地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审计部门要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因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各级国土、农业、规划、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要对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破坏耕地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农业、规划、建设、房产、林业、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工商、供电等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查实的土地违法事实函告后,未依照职责进行配合并依法处理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要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其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引咎辞职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非法占用、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及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在承包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闲置、荒芜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等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处罚、责令辞职的,坚决给予处罚、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措施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从严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坚决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城市建设要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供地文件和用地合同必须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四)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通过剥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防止出现擅自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五)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通过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各地要加强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严禁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把土地审批关,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成立审批会审领导组,严把建设用地审查关。各类建设用地在报批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及确认信息、补充耕地数量等。补充耕地不落实的,不得受理和批准建设用地申请。
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而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处置。
(七)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监察、审计、组织、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抽查或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镇)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发现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政府。对不听劝阻、仍然占用耕地施工建设项目的,由各级政府责成国土、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地党委、政府应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