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于2024年12月16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2024年12月16日湘西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花垣县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依靠自然生态调节能力或者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加工活动造成的地质安全隐患、土地损毁、植被破坏、水体污染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分工开展联合现场巡查、执法及协助验收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逐步优化、损毁植被复绿、土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提升的原则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主体应当重新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一)原矿山的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已超过适用年限的;
(二)矿山的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变更的;
(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第五条 矿山生态修复的义务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依法批准的探矿、采矿、浮选、尾矿库等生产运营活动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运营单位为修复义务主体;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为修复义务主体;
(三)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且明确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县人民政府为修复义务主体;
(四)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履行原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支持在生产的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新建的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边开采边修复,并在矿山关闭前按规定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生态修复验收申请,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二)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基金计提计划计提基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采矿权人及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与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等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代履行:
(一)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催告,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履行;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履行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代履行的方案、费用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四)代履行产生的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由负有修复义务的主体承担,拒不承担的,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追偿。
矿业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等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依法按流程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尾矿废石资源经省、州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论证批准,可依法综合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科技手段对矿山的废砂进行再次生态利用。
鼓励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主体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湿地公园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情况下,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闲置的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和复垦废弃的建设用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建立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违法开采等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重庆市、贵州省相邻行政区域建立渝黔湘三省(市)三地锰矿集中区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作惩处行政边界区域破坏矿山生态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