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日期: |
2011/04/11 |
(2011年4月月11日 国质检人[2011]1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人事司。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认证认可和相关咨询与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认证认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适用范围
从事证明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特定工作能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认证认可专业相关的培训或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5年以上。
(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评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1.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
(1)省部级(含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下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创建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的主要作者,经同行专家鉴定和评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1)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六、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需获国家职称外语考试B级资格证书60分以上。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需获国家职称外语考试A级资格证书60分以上。
其它类型的外语合格标准或免试条件等相关规定按照总局现有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要求
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有关技术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并能在本职工作中较好地应用。
分则
七、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认证认可专业理论知识或原专业相关知识。
2. 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 在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中起技术骨干作用,曾参加完成比较复杂和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全过程;或曾参加过专业技术科研开发、制修订标准的全过程。
② 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③ 了解并能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认证认可、培训或咨询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基本方法。
④ 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技术资料的能力。
⑤ 了解认证认可专业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工作的全过程,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② 参加过2项以上厅局级科研课题,承担课题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③ 作为技术骨干在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中解决过2项以上业务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效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④ 参加过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的区域性相关活动的全过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能对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⑤ 作为参与起草者,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制定本单位规范文件或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在检测方法、测量方法、评审方法等方面有1项以上创新,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⑥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新领域、新项目的认证认可、培训与咨询研发工作、策划和建立新质量体系、编制相关体系文件。
4. 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①主持过5项以上规模组织的认证认可实践项目,并公认为成效显著。
②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订认证认可规范文件和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③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1项,并撰写有指导性的工作报告2份。
⑤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任务成绩突出,并撰写有指导性的工作报告3份以上。
⑥ 独立撰写本专业体系文件的主要章节,或者作为主要起草者撰写程序文件3篇以上、作业指导文件6份以上。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① 作为主要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或获得厅局级三等奖论文l篇以上。
② 独立撰写本系统专业教材一个章节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③ 独立撰写本系统专业教材一个章节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在系统内部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
(1)全面掌握认证认可专业(含原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2)能正确运用认证认可专业(含原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有关的国际标准、法规、惯例。
(3)熟悉认证认可专业(含原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掌握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熟悉认证认可专业(含原专业)的历史和现状。
2. 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 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含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全过程,解决过多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② 曾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完成厅局级研发项目,能很好地把握项目策划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技术总结等环节。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② 作为主要起草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合计2项以上。
③ 解决过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新领域、新项目研发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④ 长期在认证认可(含原专业)第一线工作,解决过3项以上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对某些疑难问题的解决有独到之处,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制修订过多项标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显著。
3. 业绩与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持者承担过10项以上规模组织认证认可项目,并公认取得显著成效。
② 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1项对认证认可、培训与咨询工作有重大影响得到公认的成果。
③作为主要起草者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认证认可实施规范2项以上。
④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完成实用新型专利1项,撰写2篇有指导性的工作报告。
⑤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行业组织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厅局级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其中有1项以上为一等奖,至少要主持1项。
⑥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项以上的创新,填补了认证认可、培训与咨询行业的空白,经专家确认,能解决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
⑦作为主要参加者2次以上发现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⑧在突发公共事件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中,主持解决关键技术、技术标准问题,对形成的有效控制方法(方案)起到关键作用,并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
⑨作为主要起草者参与制定相关国际准则、规则,或主持制定的提案被国际组织采纳。
⑩在认证审核实践中,有2项以上被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确定为良好审核案例,其中1项为主持人。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① 作为主要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② 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5万字以上的编著、译著。
③ 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符合下列任两个条件或任一个条件2项:
A、在系统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B、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
C、获得省部级及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论文奖1次;
D、独立撰写本系统专业教材一个章节以上;
E、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附则
八、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九、在评审中,各类奖项级别高的优先于级别低的;同级别数量多的优先。
十、规模组织,是指认证对象在600人以上或具有三个以上认可领域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组织。
十一、获奖项目的“主要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15名,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10名,二等奖排名前8名,三等奖排名前6名;行业组织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3名;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主要参加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十二、参与的研究及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均应属认证认可专业(含原专业)有关的范畴。其中,“主要作者”是指在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论著中排名前3名。“主要起草者”是指在标准、规划等起草中排名前3名,在规范中排名前2名,在规则中排名第1名。
十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者是指:有效排名原则上为前3名。
十四、取得明显(显著或重大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需得到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评审时需提交推荐意见和所取得效益的证明材料)。
十五、本评审条件中的原专业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前,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的技术工作。
十六、本评审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