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25 颁布日期: 2011/11/25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25
颁布日期: 2011/11/25
(石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和使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征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市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市本级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镇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六、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的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镇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七、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务、建设、城管、园林、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决算。   八、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缴和稽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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