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日期: |
2011/08/30 |
(桂财建〔2011〕190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鼓励支持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服务社会化,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为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提供基础支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昱妍 电话:0771-2378123
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陈桂洪 电话:0771-2627486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赖天天 电话:0771-5325482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提高政府部门对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控能力,规范和发挥污染源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效益,鼓励支持我区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为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提供基础支撑,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资金,包括对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污染源补助资金)、对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及相关能力建设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监察补助资金)和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及相关能力建设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监测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是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仪表、流量(速)计、采样及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及相关系统集成硬件和软件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是指污染源责任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并符合运行机构设置条件的专业化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校准和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资格的专业化运行单位,是指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入围成套设备生产厂家(不包括配件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代表单位;
(二)广西在用的成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通过环保部适用性检测的设备)数量多于10套的生产厂家(不包括配件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代表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符合运行机构设置条件的专业化运行单位,是指在广西境内所设立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运行机构:
(一)配备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及技能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具有现场维护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配备有数量及类型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用于替代监测的备用自动监控设备,配备有数量及型号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零配件、耗材;
(三)设置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实验室,合理配备用于校准在线监测设备的快速比对监测仪器、分析仪器;
(四)配备数量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专用汽车。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挂钩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补助条件
第八条 补助范围: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以及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
(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四)需要重点监管且监控设施通过验收,运行稳定,经设区市环保局考核推荐,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同意的污染源单位。
(五)根据环境监管需要纳入到自治区重点监控范围内的其他污染源单位。
第九条 污染源责任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一)监控设施的产权归属于污染源责任单位;
(二)监控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在最近一年内有一次以上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计量检定合格;
(三)污染源责任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与运行单位签订监控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职责,实施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四)污染源责任单位与监控设施设备供应商、承建单位及社会化运行单位不存在债务纠纷;
(五)社会化运行单位承诺配合污染源责任单位接受环保部门的运行考核管理。
第三章 补助申请
第十条 污染源补助资金由污染源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满足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污染源责任单位,按单套监控设施填写《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全有效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其所在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下年度补助资金的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企业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受理污染源责任单位提出的污染源补助资金申请,并就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四章 补助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污染源补助资金实行按季考核、按季分配。每年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财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预算,参考单套监控设施的运行成本、补助对象的监控设施总数及运行计划,分别确定单套废水、烟气监控设施月度补助金额基数。再根据各市的补助对象数量及运行计划等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废水、烟气等类别监控设施的季度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列入补助范围的污染源责任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所辖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季度补助资金额度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提出分配方案。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考核并提出分配方案。(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四条 设区市对污染源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列入补助对象的污染源责任单位及运行单位在考核时段(一个季度)内,无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相关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源责任单位与运行单位之间无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经济、责任纠纷。可按照考核成绩计算并下达补助资金。
(二) 按季度下达某废水(或烟气)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略)
(三)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污染源责任单位监控设施的季度补助资金与运行绩效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单套设施季度考核在所辖市范围内连续两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且排名在倒数后三位的,停发下季度的污染源补助资金。
(四) 获得污染源补助资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或其他原因整套更换的,按有关规定办结手续后,作为原享有运行补助资金监控设施的接续,纳入季度考核和享有季度补助资金的资格。设备供应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运行服务,季度补助资金作为污染源责任单位更换监控设施补助而不扣减。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保厅将每季应拨付各市县的污染源补助资金、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污染源补助资金以及监察、监测补助资金方案于每季的前5日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属于各市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达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属于自治区直接拨付的补助资金,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完成每季度的运行考核工作后,将应拨付给辖区内各污染源责任企业的污染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污染源责任单位需将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生产系统的停运和投运情况,及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和停排情况向负责考核的环保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7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上年度全年、本年度上半年的运行工作总结,包括运行考核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针对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行为对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处罚的情况及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与监测数据有关的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主体是运行单位的,由自治区环保厅取消其在广西的运行资格,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运行维护资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所属城市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生产项目
监控指标
□COD□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金属污染物指标:
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
所属类型
□废水监控设施□烟气监控设施
设备厂家
验收日期
通讯编码(MN号)
最近一年内是否有一次以上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计量检定合格
□是 □否
企业所属类型(在符合项之后打勾)
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2010年底前完成监控设施建设的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需要重点监管,监控设施通过验收,运行稳定,经地级市环保局门考核推荐
是否与设备供应商和监控设施
建设单位存在债务纠纷
□是 □否
运行单位名称
是否有与运行单位签订的监控设施运行服务的有效合同
□是 □否
合同约定的每年社会化运行维护费用
元
合同约定的运行维护期
至
运行单位的资格
是否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是 □否
是否为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入围成套设备生产厂家(不包括配件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代表单位
□是 □否
是否为广西在用的成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通过环保部适用性检测的设备)数量多于10套的生产厂家(不包括配件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代表单位
□是 □否
运行单位在广西境内设立的运行机构所具备的条件
配备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及技能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具有现场维护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是 □否
配备有数量及类型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用于替代监测的备用自动监控设备,配备有数量及型号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零配件、耗材
□是 □否
设置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实验室,合理配备用于校准在线监测设备的快速比对监测仪器、分析仪器
□是 □否
配备数量与运行任务相匹配的专用汽车
□是 □否
社会化运行开始的一个年度内,监控设施计划每月运行天数(整月处于季节性停产的填写“季节性停产”)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地级市环保部门/区环境监察总队
审核结果
年 月 日
环保厅审核结果
年 月 日
注:1、每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填写一张申请表。
2、须附齐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相关证明、最近一年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证明、监控设施购买和建设资金付讫证明、与运行单位签订的监控设施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单位资格证明相关材料、运行维护单位愿意配合污染源责任单位接受环保部门考核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