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22/04/20 颁布日期: 2022/04/20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22/04/20
颁布日期: 2022/0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工作(以下简称运维工作),推进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运维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更新纳入评价的运维企业名录,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考核。运维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应主动在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运维企业未在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或未及时录入运维工作情况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平台录入掌握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注销或不再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准予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不予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勘察、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记录的,运维企业在运维工作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其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维护平台运维评价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负责通知辖区运维企业在平台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在平台录入辖区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

第六条 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资料,以及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鼓励纳入评价范围的运维企业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相关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承诺书。

第八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累计记分制。评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考核运维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运维企业初始分值为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
  环保诚信企业:合计扣减分值≤5分;
  环保良好企业:5分<合计扣减分值≤35分;
  环保警示企业:35分<合计扣减分值≤60分;
  环保不良企业:合计扣减分值>60分。
  合计扣减分值为运维企业所有加分、扣分之和。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等级的,季度信用等级根据考核情况即时调整;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的“环保不良企业”继续参与考核评分,但信用等级保持不变,除获得“举报”加分项外,其信用等级待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评定。
  在“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运维企业被扣分的,每累计扣10分,“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再延长1个月;运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自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信用承诺”评价指标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之日起计算。
  运维企业被列入“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后,该加分信息自动失效。“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运维企业重新签署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分;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再次签署的,不再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 “表彰”、“举报”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其中“表彰”加分信息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之日起计算;“举报”加分信息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企业下达执法文书之日起计算。
  信用等级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获得“举报”加分项时,“环保不良企业”信用有效期直接终止,运维企业信用等级由加分后的分数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评价标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加分信息,根据每次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考核结果即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评分标准“非现场监管”类别扣分信息以及“现场监管”类别中“比对监测情况”扣分信息,根据平台统计后动态评分。

第十五条 “现场监管”类别中除“比对监测情况”外的扣分信息,以及“监管评价”类别扣分信息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消除该项扣分值。

第十六条 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拟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在公示同时应告知该企业。
  运维企业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阅运维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运维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运维企业依法依规整改运维问题后,可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二)相关运维问题整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整改前后照片、比对监测报告等);
  (三)拟修复扣分信息的监测点位所在的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申请时限要求与申请时运维企业所处的信用等级挂钩。其中,信用等级为“环保诚信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良好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的运维企业可于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后提出,信用等级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运维企业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运维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下列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复:
  (一)运维问题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被扣分的监测点位自扣分信息生效之日起至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扣分信息。
  运维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企业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申请事项的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30个工作日的复核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环保诚信企业”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运维企业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的飞行抽检比对监测频次;
  (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运维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增加运维企业所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抽查和比对监测频次;
  (二)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不支持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信息推送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复核申请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申请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

类别 

评价

指标 

加、扣分最大值 

考核规则 

备注 

















1 

非现场监管 

数据有效传输率 

10 

1.监测点位数据有效传输率<90%的,每个监测点位扣1分。

2.数据有效传输率<90%的监测点位占全部运维点位比例≥50%的,扣完本项分值。 

数据有效传输率依据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计算,计算方式参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考核规则。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 

5 

一个自然月内,监测点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累计天数≥5天的,每个监测点位扣1分。 

1.各监测点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根据排污单位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上报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数据标记计算。

2.自动标记和手工标记有冲突的,以手工标记为准。 







巡检留痕 

10 

1.一个自然月内,监测点位巡检留痕次数<4次的,每个监测点位每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未按要求进行巡检留痕,考核发现平台巡检留痕记录存在巡检留痕人员、巡检时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每个巡检留痕记录扣1分。 

现场运维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应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填报巡检人员、巡检时间等运维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2 

现场

监管 

运维人员要求 

5 

自纳入评价之日起,运维企业运维人员3年内有参与排污单位运维弄虚作假的,扣5分。 

在2020年11月10日前有运维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列入统计。 







故障响应 

10 

自动监测设备自发现故障问题之日起,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的时限恢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 









运维

频次 

10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时限开展日常巡检的,每次扣1分。

2.同一个监测点位,检查发现上次被扣分情形再次出现的,每次扣2分。 

检查发现某个监测点位出现多个运维频次问题的,按1次扣分;下次检查该监测点位仍发现问题,需再次扣分。 







仪器维护、校准和校验 

20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开展定期维护、校准和校验的,每次扣2分。

2.检查发现上次被扣分情形仍再次出现的,每次扣4分。 

检查发现某个监测点位出现多个维护、校准和校验问题的,按1次扣分;下次检查该监测点位仍发现问题的,需再次扣分。 







运维台账记录 

5 

1.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运行维护记录、检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异常数据记录、校准记录等运维台账的,任意一项台账每次扣1分。

2.运维台账造假的(含代签运维人员姓名),扣完本项分值。 

检查发现某个监测点位出现多个运维台账问题的,按1次扣分;下次检查该监测点位仍发现问题,需再次扣分。 







比对监测情况 

20 

1.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每个监测点位扣1分。

2.考核时间段内,同一个监测点位多次比对监测不合格的,第1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3分,以此类推。 









其他问题 

10 

除以上已明确的评价指标外,其他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运维行为,每次扣1分。 

检查发现某个监测点位存在多个运维问题的,该监测点位按1次扣分;下次检查该监测点位仍发现运维问题的,需再次扣分。 



3 

监管

评价 

通报 

10 

因存在环境问题被通报批评的或因运维问题导致突发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处罚 

20 

运维企业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 

加分项 

信用

承诺 

5 

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做出信用评价承诺,加5分。 

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运维企业,其信用承诺书自动失效。 







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5 

考核时间段内,抽检的监测点位比对监测合格率达100%的,加5分。 

本项评价指标,随每次考核时计算结果即时调整。 









5 

考核期间内,全部运维监测点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大于等于上两年广西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平均值的,加5分。 

1.重点排污单位年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以生态环境部公示的为准。

2.本项评价指标,随每次考核时计算结果即时调整。 







表彰 

12 

获得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4分。 

以正式文件为准,同一行为获得的表彰,仅加分1次,最高12分。 











获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 









举报 

40 

运维企业举报自动监测设备涉嫌弄虚作假环境问题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每次加20分。 

最高40分。 



5 

其他项 

一票

否决 

- 

运维企业实施或参与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转为“环保不良企业”等级。 





说明:1.运维合同开始时间晚于当年1月1日的,以合同开始时间计算该监测点位考核开始时间。
  2.运维合同截止时间早于考核时间段的,以合同截止时间计算该监测点位考核截止时间。
  3.监测点位运维合同终止后,该监测点位运维时间段内的运维情况仍纳入年内考核范围。
  4.运维企业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后,以外包、售后等形式委托其他运维企业运维导致检查发现有扣分情形的,两个运维企业同时扣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事项 

1.为确保运维企业及时收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信用评价各类事项文书,运维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确切的送达地址。

2.因运维企业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导致运维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未能实际送达运维企业的,由运维企业承担不能送达的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用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运维企业送达运维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各类事项文书(以下简称电子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运维企业原送达地址确认书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按照以下第5点要求提交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5.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由运维企业如实提供并确认盖章后,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 



运维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 

运维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市 (县、市、城区)

(道路及门牌号) 





运维企业收件人 



收件人公司职务 







收件人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请在右栏“□”内“P”,并填写相应信息) 

是□ 否□

□手机号码(电子送达联系人):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运维企业送达地址确认 

本运维企业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本运维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上栏“运维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各项信息是正确的、有效的。如本运维企业上栏“运维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信息发生变化,将按照“告知事项”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提交。

确认运维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运维企业全称 





详细地址 

市 (县、市、城区)

(道路及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信用评价联系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承诺次数 

第 次承诺 

是否属于“环保不良企业”期满后承诺 

□是 □否 



为落实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坚守运维企业守法底线,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环境,自愿承诺:

一、本人是运维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运维企业开展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维护行为直接负责,本人和运维企业均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诚信生产经营。

二、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各项运维工作要求。

三、建立健全运维企业生态环境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公开运维工作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人及运维企业自愿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信用制度的管理。

特此承诺。


承诺运维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承诺书由承诺运维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
  2.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在其网站将已做出承诺的运维企业名单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
  3.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4.本承诺书地址应与运维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复核申请书

运维企业全称 





地址 

市 (县、市、城区)

(道路及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信用评价联系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本运维企业对 年 月 日的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

一、具体异议事项: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中第 项评价指标,记 分。

二、其他具体异议事项: 。

现提出评价结果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如下。

1.

2..

……

本运维企业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申请运维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复核申请书由申请运维企业填写、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附上证明材料(复核机关不退回,由申请企业自行备份),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
  2.本复核申请书地址应与运维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申请书

运维企业全称 





地址 

市 (县、市、城区)

(道路及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信用评价联系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我单位对 年 月 日的本单位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具体修复事项: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中“评价类别”、“评价指标”,因 企业 监测点位存在 的运维问题,被记 分。

二、其他具体修复事项:

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如下。

1.

2..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信用修复申请书由申请运维企业填写、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附上证明材料(复核机关不退回,由申请企业自行备份),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
  2.本复核申请书地址应与运维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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