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12/01 颁布日期: 2011/10/14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12/01
颁布日期: 2011/10/14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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