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7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7 |
(财驻云监〔2009〕34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0871-3619742;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0871-3619247。
附件: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1、退税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出资人,以及申请人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理由等;
2、《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3、《200 年度 月至 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
5、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6、《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7、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8、年度损益表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主管税务、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
1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32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后获取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本(审后退回)及复印件。
13、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公安部门证明复印件;
14、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5、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16、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7、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5、7、8、11、15、17等资料。
四、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退税初审机关原则上为各州、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省属、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管理,报当地州、市财政机关初审。
五、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当月应退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纳税申报人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税的取消其申请退税资格。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初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内容包括: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等。
2、复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3、终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妥有关退税手续。终审同意后,由专员办下发“对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批复”,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对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批复”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返专员办备查。
六、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和终审的专员办。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二)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把关,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专员办终审机关将定期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
七、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附表2:200 年度 月至 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附表1:
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州(市)财政局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初审,意见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复审,意见如下:
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终审, 元准予退付。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送(寄)出日期:
(省专员办批复本申请的文件号是财驻云监退〔 〕 号 )
收款国库(经收处)
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份 缴款书编号 国库收款日期 金额 据以退税文号 应退税额
(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及不同意的原因)
退税金额合计: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送(寄)出日期: (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及不同意的原因)
退税金额合计: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送(寄)出日期:
合计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期:
注:本表一式五联,第一联由退税初审单位退企业; 第二、三、四联分别由退税初审单位、复审单位、终审单位留存; 第五联由经办国库留存。
附表2:
200 年度 月至 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退税申报企业(公章): 单位:元
单位 增值税
应税收入 税率或征收率(%) 销项税 进项转出 进项税 上期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应交数 已交数 备注
合计
注:计算表及申报人提供的退税申报资料应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退付责任;
退税企业(单位)应在表头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