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环发[1998]106号 1998年5月29日) 各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现将在我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我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排放总量收费,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 三、排污单位应按期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二氧化硫排放量,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做为征收依据。核定方法可采用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法。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计征;环保部门应将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缴入地方国库。 东电、沈铁系统单位二氧化硫排污费,仍委托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同时报省环境监理处备案;征收额按月上缴省环境监理处排污费专户,并由省环境监理处统一上缴省国库。 四、环保部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的《辽宁省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征收数额在财务核算、统计指标、计划指标上要单独反映。 排污单位接到环保部门开征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通知书后,在20天内向环保部门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环保部门收到二氧化硫排污费后,在3天内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二氧化硫排污费在环保部门的银行利息和滞纳金,纳入二氧化硫排污费。 五、企业单位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事业单位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在经营支出中列支;没有经营收入或经营收入不足的可以从事业中支出中列支。 六、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使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总额的90%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省将从各市和东电、沈铁系统二氧化硫排污费总额的90%中分别提取10%、30%,纳入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全省包括东电、沈铁系统贷款治理二氧化硫污染;各市(含县级市)可从二氧化硫排污费总额的90%中提取20%,纳入市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贷款治理本地区的二氧化硫污染。其他部分用于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省、市级二氧化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要单独管理。贷款利息纳入二氧化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二氧化硫排污费总额的10%,用于对二氧化硫的监测、监理、科研及仪器设备购置和部分业务补助。其中30%上缴省,由省集中管理使用;70%由市、县(区)管理使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使用,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并抄送同级经贸委(经委)。年终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二氧化硫排污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挪用、占用;各经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污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七、征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污费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 2.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略) 附件:1 辽宁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 市别 控 制 范 围 沈阳 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于洪区、东陵区、新城子区、新民市、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鞍山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海城市、鞍山经济开发区 抚顺 新抚区、顺城区、望花区、露天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本溪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经济开发区 锦州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凌海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阜新 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新邱区、清河口区、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辽阳 文圣区、宏伟区、白塔区、太子河区、弓长岭区、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葫芦岛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